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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有一张电话卡,是一个靓号,尾号是3个6。他非常喜欢,为了保住这个号,他一直交

男子有一张电话卡,是一个靓号,尾号是3个6。他非常喜欢,为了保住这个号,他一直交3元的保号套餐,还一直交话费。可当他真正要用这个号时,却被告知这个号不能用了。一开始营业员跟他说要交137元的套餐才可以使用,男子考虑了一下。结果营业员又说要每个月消费400元才能使用,男子又考虑了一下,最终接受了。可这个时候,营业员却告诉他,要准备一个40万的项目,才可以使用这个号,男子觉得离谱了。

2018年的时候,侯先生从朋友那里得了一张电话卡,这张卡真的太好了,数字读起来非常顺,特别是后面的3个数字都是6,看起来就让人喜欢,他很珍惜这个号。

不过当时他还没有真正使用这个号,为了保住这个号,他一直有交3元的保号套餐,还一直有交话费。

可以说,他虽然没有真正使用这张卡,但是他一直有交话费,最后一次,他还交了200元。

他一直以为这张卡就属于他的,直到2025年7月份,他真正要使用这张卡的时候,才被营业员告知,这张卡资费太低了,不能用了。

当时侯先生就大吃一惊,觉得有些不可思议,不管这张卡的资费是多少,他一直有交话费,怎么就不能用了呢?

但是侯先生考虑到这么多年来,他确实没有真正使用这个号,于是他就问营业员,那该怎么办呢?

营业员给了他一个处理办法,他告诉侯先生可以办一个137元的套餐就可以使用了。

当时侯先生一想到要换这么贵的套餐,他还是有点心疼,就考虑了两天。

他这么一考虑,事情又变卦了。

当他决定使用这张卡,这个时候,营业员却又告知他,办137元的套餐,也不能使用这张卡,每个月要消费400元才可以使用这张卡。

400元的消费,这实在是高,他不愿意交这么多的费用,但是他也不想失去这张卡。

于是侯先生开始投诉这件事情,这个时候,事情的发展更是让他感到不可理喻。

他每投诉一次,营业员就给他加一个条件,最后,他想要使用这张卡,还得准备一个40万的项目。

侯先生听了,更觉得此事变得不可理喻。

侯先生看到他们的处理方式,真的太气愤了。

他觉得自己一直有交话费,也一直在保住这个号,最后想用这个号,却增加了这么多的条件,显然对方在为难他,于是他找来了调解员。

经过调解员的联系,营业员开始帮忙查询,看看这张卡到底是怎么回事?

根据他们查询的结果,23年6月份之后,其实侯先生是没有交费记录了,可以说他已经欠费了。

营业员说,这个号一旦欠费,如果没有协议的话,这个号会马上注销掉。如果有协议,会在6个月之后,才会注销。

这张卡在23年7月份的时候,里面只有55元,到后来是没有其他交费记录的。

而且他们在24年9月份就已经提醒过欠费了,但是侯先生没有处理这个事情,所以这个号在25年就已经注销掉了。

至于那40万项目到底是怎么回事?营业员也做了一次解释。

他表示这是一个激励的政策,40万项目是指员工拿到40万的项目,给营业厅做贡献了,就可以去申请这个号,公司可以把这个号激励给员工,然后员工可以把这个号送给提供40万项目的这个人。

这么看来,侯先生所说的40万项目,还是有这么一回事的。

至于侯先生的这个卡号,现在也使用不了了,因为有人已经用了这个号,所以营业员也没有办法把这个号提供给他使用。

侯先生一心一意保的号,最后还是落了一场空。

侯先生想使用这个号,使用条件从137元逐步加码到400元乃至40万项目,这样的相关条款,其实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只要这些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侯先生就可以拒绝。

在这件事情当中,对方从137元套餐提高到400元,最后是40万项目,这样的条件对消费者是很不公平的。

《民法典》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从他们处理这件事情的过程来看,对方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还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不过由于侯先生在2023年6月份之后就没有再交费,才导致号被注销了。

《电信条例》第34条规定,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运营商有权要求补交并按日加收3‰违约金;超过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的,运营商可暂停服务;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的,运营商可终止服务并追缴欠费及违约金。

从注销号的规定来看,对方似乎并没有违反相应的规定,但是他们没有及时提醒侯先生,或者通知不到位。这也可以证明他们有一定的过错。

所以如果侯先生要追究他们的责任,可以从过错原则来要求对方合理处理这件事情。

那么你对侯先生的事情有何看法呢?来源:蓝睛.生活在线 202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