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女子在韩国仁川机场121号登机口候机时,发现充电柱上放着一台无人认领的苹果手机,锁屏显示着农历中文日期。她询问服务台得知手机已放置一下午,查询航班时间后判断是中国同胞遗落,便拍视频记录并将手机带回国。飞机落地后她接到陕西失主电话,核对解锁密码确认身份,随即用顺丰快递寄回,还自掏60元运费并保价7000元。而失主发来500元红包致谢却被她婉拒。
这位辽宁旅客落地大连后,第一件事不是收拾行李,而是等那通陕西口音的电话。型号、颜色、锁屏上的农历日期,一项项对上号,密码输入之后,桌面弹出来的照片和备忘录,才算真正确认了身份。
整个过程中,她始终没打开过手机翻看内容,这一点看似不起眼,其实正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条文上。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百一十四条写明,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要及时通知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还规定,拾得人在保管期间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物品毁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这名辽宁女子没有翻看手机内容,客观上正好避开了这条风险。
类似的争议早有先例。2011 年前后,河南焦作一名男子拾得装有十万元现金的公文包,失主上门认领时对方以不给酬金为由拒绝归还,反复协商后还是闹到法院,最终依据当时的《物权法》判决全部返还。
这起案子后来常被引用,用来说明遗失物不能附加条件占有,捡到的东西不是自己的,这个道理写进了法律,不是靠自觉。
手机的另一半故事发生在快递环节。辽宁女子寄件时,运费填了60元,保价那一栏犹豫了一下,填了7000元,这个数字不是随手写的。
1986年制定、后经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明确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如果丢失或全部损毁,按保价额赔偿。
2018年3月2日国务院公布、同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也有相应规定,保价快件按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顺丰这类企业在下单时专门设保价选项,申报价值越接近实际,出问题时越好说话,7000元大致对应当时一台苹果手机的市场价,不多不少。
快递发出没多久,微信弹出一条500元的转账,附言写着一点心意。这笔钱被退了回去,女子事后只说了一句,东西本来就该还,运费自己出得起。
几天后,陕西那边说要寄一箱苹果和大枣过来,算是心意。这单事就这么了了,手机物归原主,条文也在其中悄悄起了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