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一男子妻子患癌,着急用钱给妻子买药,他一查账户 ,卡里的8.2万只剩下不到4000元,男子急了,立刻报案,警方调查发现,短短7分钟里,这张工行卡被转走20多笔钱。可男子手机没离身,也没收到任何短信提醒,警方给男子出具出了无过错证明,银行: 公安说当事人没责任,不等于银行就有责任,具体谁赔、赔多少,得法院说了算!
周先生妻子患癌,急着用钱买药,今年2月12日,他查银行卡余额,发现只剩下不到4000元。
周先生急了,他明明在卡上存了8.2万,他没花过,也没取过,更没有给谁转账过。
也就是说,卡上的钱不翼而飞了!周先生惊出一身冷汗,这可是妻子的救命钱,他立刻报警求助,希望警方能查个水落石出。
警方把流水拉出来一看,事情有点吓人了,原来,1月24日早上8点,在短短7分钟内,卡里被转走了20多笔钱。
其中有“数字人民币兑出”17笔,加起来9千多元。
有“数字人民币消费”3笔,一共1500元。
另外还有几笔银联消费,是几百到两千多元不等。
而且当天早上,还有一笔1万块的跨行汇款,更离谱的是,1月25日凌晨,又有一笔4.7万的“无卡支付”,收款方是境外账户,户名叫“Moncler”。
周先生又急又气,卡上如今只剩下3904.33元。
周先生自称,他本人从未开通数字人民币功能,也不认识这笔境外交易的收款方。
更让他想不通的是,他手机一直没离身,却没收到任何的短信提醒。
可他明明每个月都在扣着3块钱短信费,一直扣着,20多笔交易,一条短信提醒都没有!
刑侦大队给他开了证明,说查明了,案发期间周先生没动过手机,也没转账、没授权、没泄露信息。
钱是被别人用非法手段盗刷的,他自己没过错,案子已经立案侦查。
可银行的说法不太一样,支行出了一份处理意见书,说银联回复了:那7笔一共5万7千多的交易,都是通过周先生手机号验证支付的,不属于银联或商户赔付范围。
还有两笔数字人民币支出,注册手机号也是周先生本人的。
至于那笔1万块的跨行转账,银行说收款方是周先生自己名下的建行账户,不算是盗刷。
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警方出具的无过错证明,只是用来刑事立案的,不能直接拿来划分民事赔偿。
公 安说当事人没责任,不等于银行就有责任,具体谁赔、赔多少,得法院说了才行的。
银行建议周先生起诉,如果法院判银行有责任,银行就按照判决赔偿。
周先生此前和银行做过线上调解,他要求全额赔付,但没谈拢,金调委也建议他诉讼解决。
《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发生伪卡盗刷或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可基于储蓄合同关系,请求发卡行赔付被盗刷的存款本息及相关损失,法院应依法支持。
周先生手机未离身,既未操作也未授权任何交易,刑侦大队已出具周先生无过错证明。
他每月按时缴纳3元短信提醒费,20多笔异常交易却未收到任何通知,银行未尽到交易预警、风险告知的基本义务,安全系统存在明显漏洞。
银行以“公 安 定无责不等于银行有责”为由要求走诉讼,不符合法律对举证责任的划分规则。
持卡人已举证自身无过错,后续需由银行举证交易为周先生本人或其授权操作,否则就需承担赔偿责任。
周先生无需等待刑事案件全案破获,持现有报案记录和无过错证明即可向法院起诉。
周先生的遭遇令人同情,妻子的救命钱被盗刷后,明明警方已经查清他完全无过错,却还要为了拿回自己的治病钱,再耗精力打一场民事官司。
银行那句“法院判了我就赔”,从程序上看好像合规,却忽略了储户的困境。
因为周先生等着钱给患癌妻子买药,根本耗不起漫长的诉讼周期。
周先生在起诉时,可以提交妻子的患病就医证明,说明这笔钱是治病刚需。
从而向法院申请加快审理流程,尽可能缩短等待的时间。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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