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00后女子结识了某高校硕导,男硕导邀请女子到酒店谈事,岂料,进门后便强行与女子发生了关系。事后,男子安慰女子会娶她,还给女子转了10万!可10多天后女子报警,男子写了道歉信,却坚称女子当时是自愿的,还反将女子告上了法院!
9月21日,大皖新闻报道了这则复杂离奇的案件。
据案件当事人——00后女子小羽(化名)描述,她与重庆某高校硕导男子李某,是在一次公益活动上相识。
小羽本身在公益组织里任职,结识李某后两人在公益活动上有不少交流。
事发时间在2025年6月6日晚,当天李某邀请小羽到酒店商量公益项目。按照小羽的说法,她进入酒店后,就被李某强行按住并发生了关系。
小羽还表示,当时她试过反抗,但李某身强体健,她反抗无力,最后让李某得逞。
至于当时为何没第一时间报警,小羽给出了解释。小羽称李某花言巧语哄骗她承诺会娶她,而且李某事后还给她转了10万块(小羽称并未收钱)。
可到了6月23日,小羽却突然报了警称被李某侵犯,不过,警方经过一番调查后,认为两人在发生关系前,两人的关系就不一般,已经完全超越了普通朋友的界限。
此外,小羽在时隔10几天后报警,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李某蹭实施过犯罪,因此最后并未对此事立案。
但事情转折再次出现,7月7日,李某给小羽写了一封道歉信,信中称发生关系时小羽并非出于自愿,希望小羽能给予原谅。
对于写这封信的缘由,李某也给出了自己的解释,他称当时他正处于职级晋升的关键时刻,为了不给自己造成负面影响,他才写了这封道歉信。
报警无果后,小羽不甘心,便在社交媒体和网络上发布视频,还到李某的单位发放传单,“揭露”李某的不法行径,对李某造成了较大影响。
为此,李某反将小羽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向她公开道歉。不过,李某的诉求最终还是被法院驳回。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整起事件呢?
1、如何看待对李某行为的认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小羽自身描述遭到李某侵犯,但时隔十几天,她没有有力的生物物证和现场痕迹等证据来证明,因此无法单凭小羽口供对李某的行为进行认定。
至于李某手书了道歉信,可能存在两重含义,一种是承认犯罪事实,另外一种是为了息事宁人,避免事情发酵对自身前途有影响而作出的妥协。
无论哪种情况,在没有有力物证和闭环的证据链情况下,是无法认定李某犯罪事实成立的。
此外,警方调查发现,小羽和李某两人关系本就不一般,说明两人本身就保持着亲密关系,从客观动机和事实发展的方向推断,不予立案也是合情合理的。
2、如何看待小羽网上的曝光行为以及李某将其告上法庭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羽只是在客观上陈述了她与李某之间的纠葛,并没有添油加醋和刻意诽谤,虽然可能对李某的名誉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也是缘于李某个人的过失,也就是私生活不检点所致。
此外,小羽也没有公布李某的个人隐私和泄露李某的个人信息,因此不存在侵权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李某认为小羽的曝光行为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但李某本身存在民事过错,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疑罪从无是基本的刑事案件认定原则,如果小羽有更加确凿有力的证据可以提交给警方进行进一步侦查,至于受到的精神伤害,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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