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南木林县,女子坐母亲男友的车去学校报到,途中对方把车停路边,让女子给他按摩背部。突然,对方直接将女子按在身下,脱掉女子的裤子后准备强行侵犯,但遭到女子的激烈反抗,未能得逞。之后,对方还是将女子送到了学校。女子到校后,将此事告知姐姐,姐姐又转告给女子的生父后,生父直接报了警。然而母亲男友到案后,承认了有侵犯事实,但表示是自己主动放弃,希望减轻或免于处罚。法院判了!
据悉,今年3月8日,是女子玛某去市区的技工学校报到的日子。早上6点半,男子土某主动要求开车送玛某去学校。
在去学校的路上,玛某坐在了后排位置补觉,突然土某把车停在了路边。玛某睁开眼睛一看,发现这条路段十分偏僻,不知道开到了哪里。
这时,土某下车拉开了后排车门,进入后排座椅上趴了下来,然后要求玛某给他在背部按摩下,说开车久了背痛。
玛某没有犹豫,直接上手在土某背上按了按,再敲了几下,让土某感到十分舒服。同时,土某的手时不时在玛某的腿上摸来摸去,但被玛某给阻止了。
等按摩完毕后,玛某催促土某快点开车,否则就要迟到了,但土某却一把抓住了玛某的双手,翻身将玛某按在了后排座椅上。
然后不顾玛某的反抗,强行脱去了她的裤子,吓得玛某连连尖叫,大喊:“不要!你干什么?”
本来土某打算用强,但玛某的反抗实在激烈,而且玛某还提到了自己的母亲,这下土某开始慌了,立即停了手,然后继续开车将玛某送去了学校。
玛某到了学校后给姐姐报平安,同时将一路上的遭遇告知了亲姐姐。姐姐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立即通知了玛某的亲生父亲。
父亲得知女儿竟遭到土某的侵犯,气得直接去报了警。
土某很快知晓玛某已经报案,于是主动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警方随即开展侦查工作,从玛某的贴身衣服上提取了双方的生物检材做DNA比对。
后经鉴定,确认玛某和土某有过肌肤上的接触,而土某本人也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之后案件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土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需要注意,即便土某没有完成完整的性行为,但只要他主观上有侵犯玛某的想法,且已经着手实施了,至于最后是否得逞,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在法庭上,土某坚称自己并未与玛某发生关系,且自己是主动放弃的,希望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按照土某的意思,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那土某的行为到底是中止还是未遂?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具体到本案,土某的行为应当属于犯罪中止。
首先,案发地点是个偏僻的地方,所以土某才敢如此大胆侵犯玛某。
其次,土某在玛某的激烈反抗下,都已经脱掉了玛某的裤子,这说明双方的力量明显不对等。
也就是说,即便玛某反抗,土某都有能力继续侵犯玛某,但是土某最后自己放弃了。
因此,土某的行为更符合中止,而非未遂。
不仅如此,土某还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玛某出具的谅解书等情节,所以是可以减轻处罚的。
最终,法院判处土某有期徒刑7个月。
玛某能否向土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2款明确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在法律实践中,大部分刑事案件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
但是如果玛某是未成年人,是有机会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过多例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
最后,从这起案件来看,这土某应该是玛某的继父,或者母亲的男友。如果此事发生后,玛某母亲不选择离婚或分手的话,那母亲的家还是不要再去了,因为不能保证等土某出狱后,还会不会再次惦记上玛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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