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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女警官曾表述:日常争执里,哪怕对方先动手打你,也千万别还手。不还手,你就是铁

一位女警官曾表述:日常争执里,哪怕对方先动手打你,也千万别还手。不还手,你就是铁板钉钉的受害者,报警、验伤、索赔、追责全占理;一旦冲动还手,瞬间从受害者变互殴,有理变没理,麻烦全是你自己的!

这段话作为安全提醒,有一定道理。能够及时脱身、报警求助,当然比和人拼拳头稳妥。问题在于,如果把它理解成“只要还手就是互殴”,那就把法律说窄了。

法律既不要求受害者站着挨打,也没有规定谁先还手谁就理亏。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把防卫规则直接写进第十九条: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行为,即便给对方造成损害,也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

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才可能承担相应责任,而且依法还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处罚。

刑法第二十条的原则也很明确: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同样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真正决定你是正当防卫还是互殴的,不是“手有没有抬起来”,而是为什么动手、什么时候动手、用了多大的力,以及对方的侵害是否还在继续。

两个人因为一点琐事互相叫板,一个说“你碰我试试”,另一个说“试试就试试”,随后各自抄家伙、喊朋友、追着对方打,这通常更接近互殴。双方的目的都是教训对方,而不是单纯保护自己。

但如果一方先动手,另一方已经后退、躲避、劝阻,对方仍然追着打,被攻击者为摆脱控制进行推挡、挣脱或者适度反击,性质就完全不同。

这类行为不能仅仅因为“双方都动了手”,就简单地各打五十大板。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的指导意见,还特别要求综合判断事情起因、谁让冲突升级、有没有准备凶器、是否使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有没有纠集他人。

对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你已经努力避免冲突,对方仍继续侵害,你的还击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更值得注意的是,“对方伤得比你重”,也不等于你自动理亏。刑事司法判断防卫过当,要求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缺一不可。

判断时还要考虑人数差距、力量对比、现场环境和当事人的紧张状态,不能让办案人员坐在办公室里,用慢镜头要求被打者每一拳都计算得像拿尺子量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江某某正当防卫案就很有代表性。江某某被15人围住、勒颈、摔倒并群殴,情急之下使用折叠刀反击,造成两人重伤。

法院综合双方人数、攻击强度和现场危险,最终认定其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无罪。这说明是否使用工具、对方是否受重伤,都不能脱离当时的真实处境机械判断。

当然,防卫权也不是“报仇许可证”。对方已经停手离开,你又追上去补打;对方只是轻微推搡,你却拿危险器具攻击要害;或者故意用语言挑衅,等对方动手后借机伤人,这些都可能越过防卫边界。

防卫的目的应当是让侵害停止,不是把冲突打出加时赛。

从现实角度看,我仍然赞成能躲就躲、能跑就跑。不是因为法律要求老实人当沙包,而是街头冲突没有导演喊停。

你不知道对方有没有携带凶器,也不知道一拳下去会不会有人摔倒撞到台阶。最后即使法律认定你无责,受伤、调查和诉讼耗费的时间也没人替你补回来。

真遇到冲突,首先拉开距离,明确喊出“不要打我”“我已经报警”,尽量进入有监控、有人群的区域。安全后立即报警,记住时间、地点、对方体貌和车辆信息,请现场人员留下联系方式,并提示警方及时调取周围监控。

就医时要如实说明受伤经过,保留病历、检查单、费用票据和伤情照片。手机视频尽量保留原始文件,不要只留下掐头去尾的片段。证据不会说漂亮话,却往往比十个人拍桌子更有用。

接受询问时也要按照时间顺序准确描述:谁先靠近、谁先攻击、自己是否退让、为什么反击、对方停手后自己做了什么。不要为了图省事,把整个过程笼统说成“我们打起来了”。

一句含糊的话,很可能把本来清楚的防卫过程说成双方约架。

如果最终认定属于正当防卫,防卫人原则上不因给侵害者造成的损害承担治安、刑事或者民事责任;自己受到的伤害以及由此产生的合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则可以依法主张赔偿。若对处罚认定不服,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我看来,“不还手最保险”可以是一条生活经验,却不能被包装成法律结论。社会真正需要的,不是教守法者永远忍耐,而是让每个人明白边界:不要主动挑事,不要借机报复,但面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己。

最理想的结果当然不是谁把谁打赢,而是危险尽快停止、事实有证据证明、责任由法律分清。成年人真正的硬气,不是拳头比谁快,而是在混乱现场还能守住分寸,也守住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