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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勿让“物业”凌驾于民主之上的建议 《物业管理条例》涉及民生大事,如果禁止民

关于勿让“物业”凌驾于民主之上的建议

《物业管理条例》涉及民生大事,如果禁止民众公投式的参与,岂不成了买卖“包办”的立法?按理,小区雇佣服务人员,那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开始。因此适用于《合同法》,也适用于《消费者权益法》。这市场交易,肯定是通过双方讨价还价来完成才公平。与此同时,也必须约定服务的相关内容,并且是建立在公平原则基础之上的。这显然与第三方机构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此,《物管条例》的出台,违背法律基本原则。

现实小区里,都盘踞着所谓物业团队,他们仅靠《物管条例》,就可以不参与市场竞争、就可以不与产权人(房主)签服务合同、就可以任意提高服务价格。这显然是强买强卖的不良社会现象!

以下举一内容为证:“由社区及街道及住建部门审核成立业主委员会事宜”。

以上各机构部门均不是买卖当事人,无权操控房主们选举代表个人去交易的团队组建,因为这是民政事务,如同结婚登记,只须在民政部门备个案即可。因此,任何无关机构都没有资格干涉个人或大众的民主权益。

另外,小区群体房主具有民众的属性、也具有人民的属性,以上机构及人员均是靠人民群众纳税供养的服务部门。那么,凭什么可以凌驾于民主之上?

熟知,国以民为本,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范属民众事务,最应该要有地区人大机构主持下的采集民意,然后方可颁布实施规则。这无疑符合谁花钱买单、谁有话语权的法律原则。绝不能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主”内容落空。践行民主至高无上的治国理念,无疑是责无旁贷的政府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