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欺负我朋友,我是正当防卫!”四川合江,一男子因和前女友发生争执,遭到前女友的现男友等五六人围殴报复,男子的朋友在劝阻未果后,果断操起一把18cm的尼泊尔刀上前捅刺,将其中一人刺成重伤二级。事后,受伤者将男子的朋友告上法院索赔310000元。法院的判决亮了!
据深圳新闻网5月9日报道,事发当天,段某和朋友何某来到当地一家KTV唱歌娱乐。
到了晚上10点左右,两人结束唱歌准备回家时,正好在KTV门口和段某的前女友裴某等人相遇。
因为段某和裴某言语不合,两人在此过程中发生口角。
而作为裴某的现男友陈某,看见女友受到欺负,便立马让旁边郑某等一行五六人上前对段某进行围殴。
彼时,何某第一时间上前劝架,殴打暂停一会儿后,众人又继续踢踹倒在地上的段某。
何某再次劝阻,无效。
为了保护段某免受更大的伤害,何某便来到车上找到一把长18cm的尼泊尔刀具,然后返回现场捅刺准备继续实施加害的郑某。
随后,郑某倒地,何某和段某趁机逃离了现场。
事后,郑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何某为其还垫付了5.2万元的医药费。
经鉴定,郑某受伤为重伤二级。
在郑某报案未果后,其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何某承担包括医药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310000元。
对于郑某的起诉,何某仅表示他只做到了一个朋友该做的事情,其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此,绝大多数网友是支持何某的做法,认为郑某一方太欺负人了,何某该出手时就出手,很了不起,郑某完全是咎由自取。
也有人认为,何某的做法欠妥,拿刀伤人太过,多少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该如何评判呢?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从事实来看,郑某等一行6人对段某实施殴打,且何某屡劝不止。
为了保护段某的人身安全,何某不得已采取持刀措施完全情有可原。
根据《民法典》第181条之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在于,何某将郑某刺成重伤二级的措施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如果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则何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何某则构成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1、从双方实力差距来看,对方人多气焰盛,光靠口头阻拦根本没用。
单凭徒手则根本拦不住众人对段某施暴,情急之下何某拿工具制止,情有可原。
2、从防卫的程度来看,需对方侵害程度相当。
对方下手凶狠,且持续殴打段某,很容易把人打成重伤。
而何某持刀反击造成的重伤二级伤情,和对方施暴可能带来的伤害差不多,不算下手过重。
3、紧急情况下无法让防卫人冷静把控防卫限度。
当时,场面混乱人心慌乱。
要知道。人在紧张慌乱的时候,很难拿捏好分寸。所以,我们不能用事后冷静的眼光去严苛要求当时何某的防卫行为。
基于此,可以判定何某防卫未超过必要限度,未正当防卫,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驳回郑某全部赔偿诉求,何某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而对于何某已付的52000元自愿作为补偿,也不再追回。
有人说,“何某是真男人!作为一个有血性的男人,在面对亲朋好友受到到伤害时,就应该向何某这样挺身而出!前怕狼后怕虎的像什么样子?为法院的判决点赞!”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