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15岁男孩在药店买了“某某”处方药,他超量多次服下这药,半夜男孩曾在派出所神志不清,然后他被奶奶接回家。没想到男孩半夜再次出走,他进入某公寓顶楼天台跳楼死亡,事后,男孩父母,把药店、物业,以及公寓所有住户告上法庭,并索赔88万,最后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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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先从“买药”说起。
6月27日和29日两次,他用手机扫码,给药店付了82块钱。
三盒普通感冒药没啥爆点,关键是哪两盒“某某”处方药。
说明书上一行小字特别扎心:“可能出现自杀行为和想法”。按规矩,这药得拿处方才能买。
可店员只听他说家人急需,就直接卖了,还给他讲怎么用量。
然后就开始出状况。
29日凌晨,吃完第一剂,大概十来分钟,他就冒出幻觉,说话越来越语无伦次,完全不像平时那个小伙子。
中午他又偷吃了一些,结果傍晚就明显不对劲:回家时候连奶奶都不认,全家人都被吓懵。
奶奶忙呼叫派出所,对方让老人赶紧去接回。
可谁想到,他刚到家没几个钟头,就又趁夜色跑路了。
6月30日,监控里能看到他跟别人一起刷卡进了楼。
13点多,他搭电梯上到23层。
天台门是锁着的,他一通猛拍猛拉,门终于咔嚓一声开了。
接着,就是再也回不来的那个跳楼瞬间。
孩子走了,父母伤心又气愤。
于是找上法庭,把卖药的甲公司、管这栋楼的乙物业,还有名义上的业主丙公司,全都告了,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总共要了88万。
法院审了材料,咋看都觉得有人要担责。
先说药店,吕某还没成年,药也没处方。
药店不按规定审核,就把带有“自杀风险”提示的处方药卖给了他。
证据还能对上:他吃了这药后才精神失常,最后跳楼身亡,药店的违规售药和悲剧发生,的确挂钩。
法院让甲公司承担40%的责任,一算下来,要赔337,939.6元,还得加5000元精神抚慰金。
再说物业。
天台、消防通道都该标禁止攀爬或者警示,可他们只在一处贴了标语,通道门上却没贴。
电梯管控也松散,任何人都能上到顶层,而且没人定期巡视。
孩子不是业主,也得给个安全保障吧?
法院判乙公司承担10%责任,要赔86,234.9元,加3000元精神抚慰金。
丙公司呢,既不是管理人,也不在合同服务范围内,法院认定跟这事故没因果,驳回对他们的赔偿请求。
赔偿总额加起来,合计42万多。
至于剩下的损失,就只能算父母和孩子自己承担了。
法院也提醒了,大伙都要长点心:孩子年满14周岁,能分是非;父母若疏于监管和安全教育,也有过错。
往大了说,这案子触碰了两条铁定的规矩:《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说了,处方药没处方别卖。
还有《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得按合同约定保好业主安全。
反思一下吧:要是药店那天真抠门,一定要看处方;或者再小心点,发现少年一个人买高风险药,拒绝出售;要是物业每天多巡视几回,天台门上多贴张警示;要是监护人也没松手,让孩子半夜跑出去……结果可能就不会这么惨。
这件事,看似责任往外推,最终还是多方都躺枪。
这事告诉我们:规矩得执行,安全第一,家长更得盯紧自家孩子,一旦发现孩子很不对劲,就要特别留意,不要让孩子离开自己视线,这样可以避免悲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