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男子游泳的时候认识一个美女,两人关系越走越近。男子也不是小气的人,哐哐给美女砸钱,几年下来竟花了135万。妻子发现后气得不行,直接把他们两人都给告了。但这个婚外的女子竟然拿出了一个协议,说男子给自己的钱都是工资,是自己的劳动所得!法院这么判!
温州乐清这案子,我仔细捋了一遍,越看越觉得里头门道多。关某和妻子胡某1985年领证,四十多年夫妻。关某参加冬泳活动认识了一个姓周的女子。
从2021年11月到2026年1月,四年多时间,他一共转出去330多笔钱,累计135万有余。什么概念?平均下来几乎每四五天就有一笔,金额从几百到上万不等。而且里头大量的“520”“5200”“1314”“13140”,稍微上网的人都知道这些数字在表达什么。
妻子胡某今年1月发现这件事后,直接把丈夫和收钱的周某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及利息。
关键来了。周某在法庭上亮出了一份《急救陪护服务协议》,说自己是红十字会二级急救讲师,从2021年起就给有心脏支架病史的关某提供急救陪护,这些钱是劳务报酬,不是赠与。
乍一听好像有道理?但法院不糊涂。法官发现两个硬伤。第一,协议是2026年2月才补签的,关某妻子1月就已经发现并起诉了,这个时间节点摆在这里,什么意思不用我多说。
第二,协议约定“服务费优先通过付款码当场结清”,但实际转账记录完全是另一套,四年多时间陆陆续续转了330多笔,金额忽大忽小,这种模式根本不像正常的劳务结算。
法院最终认定,关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大额转账,不是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事后也没有得到妻子追认,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判定关某赠与周某款项中超过500元的部分无效,应当返还。
那为什么是109万而不是135万?法院结合聊天记录,确认周某确实提供过一定陪护服务,但周某拿不出具体陪护时间和频次的证据。
法院参照浙江省居民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酌情按70%的比例核定了陪护费用,从135万里扣掉这部分,最终判周某返还109万余元。
这里就要说到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边界了。民法典第1062条写得很清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注意“平等处理权”这四个字,不是说各管各的,而是大额处分必须双方同意。一方未经配偶同意,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擅自把大额共同财产转给第三者,这个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无效。
有人可能觉得,关某转了135万,法院只判回来109万,是不是亏了?我认为不能这么看。法官扣掉的那部分是基于证据确认的陪护服务对价,这恰恰说明司法审判不是一刀切。
周某确实提供过服务,该给的钱不赖;但你说所有转账都是工资,对不起,拿出证据来。拿不出来,那就按法律来。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法院在判决中并没有认定关某和周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理由是证据不足。这一点我看的时候也觉得有点意外。那些“520”“1314”的转账摆在面前,法官却认为“特殊数字不能直接证明不正当关系”。
从法律角度讲这没毛病,认定不正当关系需要更扎实的证据链,不能靠数字谐音来推定。但从常识角度讲,一个六十多岁的已婚男人,四年多给一个婚外女子转了几百笔带“我爱你”含义的转账,然后说“这是请人家当陪护的工资”,你觉得合理吗?至少我是不信的。
我判断,这个案子的价值不在于最终判了多少,而在于它给所有在婚姻中遭遇类似处境的人提了个醒:发现配偶把钱转出去了,别光顾着生气,先搞清楚三件事。
钱去哪儿了,转了多少笔,有没有可疑的数字特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录音这些证据越早固定越好。至于对方拿出什么“协议”,不用慌,先看协议是什么时候签的、约定的方式和实际操作对不对得上。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