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作死,不要拉上别人!”黑龙江哈尔滨,一男子连夜驾车从大连返回哈尔滨,途中,走神错过高速出口,竟心存侥幸直接掉头,开远光灯逆行。对向司机吓得魂飞魄散,紧急避让。
范某某当晚独自驾驶一辆黑龙江牌照的越野车从大连回哈尔滨,行驶至京哈高速范家屯路段时错过了匝道出口,等他察觉时已经开出去十几公里。他没有继续往前开到下一个出口,而是在高速主干道上直接掉头,压着最左侧超车道向反方向行驶,远光灯一路开着。
夜间高速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迎面撞见一辆逆行车,没有任何预判空间。多辆车紧急刹车、猛打方向避让,险情接连发生。路过的司机纷纷拨打报警电话。吉林省公安厅交管总队高速公路四平支队接警后,调取路面监控和沿途行车记录仪,锁定了这辆越野车和驾驶人范某某。
民警电话联系范某某时,范某某拒不承认,随后挂断电话关机失联。交警跨省赶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在范某某自家经营的超市里将其抓获。范某某被抓获时仍辩称“我又没出事故”。
没有事故,不等于没有犯罪。2024年9月,易某某驾驶越野车在沈海高速逆行8.6公里,至少与125辆车相会,期间还撞上了施工摆放的反光锥筒。
惠东县人民法院认定,易某某此前已有两次交通违法处罚记录,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后果更严重的案例在翁源。徐某某在高速上错过出口后掉头逆行,与同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对撞,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翁源法院认定徐某某明知逆行会危害公共安全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以同一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同一个罪名,一个判一年十个月,一个判十年。差别不在行为本身,在有没有撞上。
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不要求实际发生碰撞或伤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吴某案中解释得很清楚:吴某酒后高速逆行44分钟、逆行里程22.72公里,多辆车向其打双闪、鸣笛示意,吴某均无视,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随时会造成不特定人员伤亡,已对公共安全造成具体危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范某某夜间在高速超车道逆行十余公里,开远光灯,对向车辆根本来不及反应。他不是不知道逆行危险,是觉得“晚上车少,不会出事”。这种心态在法律上叫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仍然放任不管。
范某某被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满12分的行政处罚,同时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行政罚款是针对违反交通规则,刑事追责是针对把别人的命不当回事。两笔账,各算各的。
德国法学家耶林说过:“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高速公路上每一辆正常行驶的车里,都坐着一个赶着回家的人。范某某为了省十几公里的路,把这些人全部推到了生死边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