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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不用赔!河南南宫,男子和朋友一起出去吃饭喝酒,酒足饭饱后,朋友喊来女儿,将男

竟然不用赔!河南南宫,男子和朋友一起出去吃饭喝酒,酒足饭饱后,朋友喊来女儿,将男子送到家门口,男子自己回了家。下午6点,男子妻子下班回家,发现丈夫面色不正常,将男子送往医院抢救,男子心源性猝死。事后,男子家属将朋友告上法庭,索赔22万元。法院判决让人不可思议。

老李和老王是多年的朋友,两人平时没事偶然会凑在一起喝两杯,可就是一顿平常的中午饭,却偏偏出了事。

2025年10月18日,两人约着出去吃午饭,老王开车,去接了老李。两人还顺路去了一趟超市,买了90块钱的东西。

中午11点30多,两人一起进了一家饭店,老李手里拿着两瓶汾酒走在前头,老王跟在后面。

两人点了下酒菜,边吃边聊,好不开心。这顿饭吃了一个多小时,下午1点多,两人酒足饭饱,结了账走人。

老李走在前面,老王喝得有点晕,踉踉跄跄跟在后头。

老王是开车来的,可两人喝了酒,不能开车,老王给女儿打了电话,让她过来帮忙开车。

老王女儿过来后,先把老李送到了他家胡同口,老王跟他简单聊了两句,老李独自回了家。之后两人没了联系,各自休息。

当天下午6点,老李妻子下班回家,发现丈夫躺在床上,脸色难看,人已经不对劲了。

她吓坏了,急忙打电话喊了亲戚过来帮忙,又打了120,之后自己开车火急火燎的把人往医院送,可最后还是没救回来。经鉴定,老李是心源性猝死。

老李家属悲痛欲绝:要不是老王约着去喝酒,老李怎么可能就这么去世了?

他们觉得老王必须为老李的死负责,一纸诉状把人告上法院,索赔22万元。

可他们手里除了饭店门口俩人进出的监控,啥实质证据都拿不出来,既证明不了是老王主动组织的酒局,也拿不出老王有灌酒、逼酒的证据。

在法院审理期间,老王去世,老王的子女作为继承人参加了诉讼。

法院认为朋友之间一起聚餐饮酒,属于情谊行为,共同饮酒人之间并不必然产生民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老李作为成年人,明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还自愿喝酒,本来就是自甘风险的行为,更何况老王叫女儿过来,把人安全送到他家胡同口,尽到了护送义务。

法院驳回了老李家属的诉讼请求,老王不用赔偿。

在不少人看来,一起喝酒出了事,同桌饮酒者肯定是要担责的,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

一起喝酒出了事,同桌人不是必然要担责,只有‌存在明确过错、且过错和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起喝酒,同桌人需要担责的情形有:‌

强行恶意劝酒,在聚餐过程中,用“你不喝就是不给面子”等劝对方喝酒,或者故意灌酒、逼酒,甚至明知对方身体有恙,还让对方喝酒。

‌醉酒后未完成安全护送义务,同饮者已经喝断片,失去自主行动能力,不把对方送回家,或者不把醉酒者送到家属手中,或者没留人照顾出了事。

‌放任醉酒者酒驾或者进行高危活动,明知对方喝了酒,不仅不拦着对方开车、骑车等,最后对方出了事故。

‌‌酒局组织者未尽到最高安全义务,主动组局的人,对所有参与者负有比普通同桌人更高的提醒、劝阻、照顾义务。

只有同桌人有明确的过错行为,且该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老李家属无法证明老王存在恶意劝酒、灌酒等过错,且老王让女儿送老李回家,已经尽到了安全护送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老王无需赔偿,驳回了老李家属的诉求。

喝酒要适量,不管是自己小酌还是和朋友聚餐,都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不劝酒,不灌酒,小酌怡情,大醉伤身。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来源:长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