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00后公益组织女副会长,和一高校男硕导约在酒店对接公益项目。10多天后,女子报警,说男子在酒店违背她的意愿,对她实施了侵害,并拿出对方手写的道歉信。但男子却说,双方是自愿交往,完全是你情我愿,这封信也是在女子威胁下写的,女子就是想讹他10万,他按要求转了,女子又不收了,还说他是想单方面用钱私了。两方各执一词,事情精彩了。
小雨是一名00后,在公益圈子里做副会长,平时忙着帮扶山区孩子。
为了推进公益项目,她认识了高校硕导李某,对方也声称关注山区公益,两人便约在酒店房间洽谈合作。
按照小雨的说法,在酒店房间里,李某违背她的意愿,对她实施侵害。
事发之后,小雨非常慌乱,加上对方不断言语施压,她没有立刻报警,纠结10多天后,才鼓起勇气去公安机关报案,控告李某强奸。
报案时,小雨拿出了李某手写的道歉信,信里李某承认没有征得她同意就发生关系,还提出转账10万元私了,但小雨并没有收下这笔钱。
可李某完全是另一套说辞。
他表示两人是自愿交往,道歉信是在胁迫之下被迫写下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对方的勒索要求,是对方让他转那10万的。
公安侦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强奸,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小雨不甘心,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检察院核查后认为,双方说法矛盾,缺少关键客观物证,无法证明强奸事实,对立案监督申请不予支持。
从小雨的角度来说,鼓起勇气站出来报案,已经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可刑事案件讲究证据,延迟报案,很多现场痕迹会消失,一旦双方各执一词,取证就会变得特别难。
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李某反过来起诉小雨网络发声侵犯名誉权,索赔5万元。法院一审驳回了他全部诉求,理由是小雨发布内容并非凭空捏造,李某自身行为是纠纷导火索。
刑事没能认定犯罪,但民事层面,没有认定小雨构成诽谤。
其实权力不对等的场景下,维权太难。一方是有社会身份的研究生导师,一方是投身公益的年轻女孩。
而且事情还发生在封闭的酒店房间,没有第三方目击者,事后隔了10多天才报警,证据链很容易断裂。
我们不能仅凭一方陈述就下定论,但这个案子也提醒大家,单独和异性会面,尤其是在酒店这种私密空间,本身就存在风险。
如果真的遭遇侵害,第一时间报警,保留物证,是维权最重要的一步。
另外刑事立案标准很高,不是报案就一定能定罪。即便刑事无法追责,当事人也还有民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不予立案,小雨可以申请检察院介入监督。但检察院不是直接定案判罪,只是核查公安不立案的理由合不合法。
如果双方说辞矛盾,缺少客观证据,达不到“有犯罪事实”的标准,就会维持不立案决定。后续被害人要是拿到新证据,依旧可以继续报案维权。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时速新闻 2026-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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