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有权任性吗?!”重庆,70多岁的老人因琐事被女子一家人打骨折了4根肋骨,伤情达到轻伤一级。可警方一开始按照治安案件调解,由女子赔偿8万元,老人的家属不追究刑事责任,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可事后老人儿子反悔了,认为既然伤情已经到了轻伤,就应该对女子一家作出刑事处罚,于是要求警方刑事立案。此事一拖就是2年。目前,刑事案件已经立了,当初负责办案的2名明镜被诫勉谈话了。但老人的儿子不服,认为对办案民警的处罚太轻,他希望能公平公正处理这两名民警。
据悉,2024年6月2日上午10点,老人冉某某在小区旁的蔬菜门市排队结账,期间与女子李某因谁排在前面的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发展为肢体冲突,继而扭打在一起了。
李某的丈夫龚某和儿子见状,并没有前来劝架,而是一家人集中火力殴打老人。老人双拳难敌六手,很快就被打趴下了。后送医检查发现有4根肋骨骨折,鉴定结果显示轻伤一级。
警方把这起事件定性为互殴,因为老人一开始和李某扭打在一起,后续才有李某丈夫和儿子前来帮忙。随后,警方按照治安行政案件来办理。
在调解过程中,老人儿子冉先生明确拒绝接受调解,希望警方能刑事立案,但并未得到支持。
同年8月16日,冉先生与李某一家签订《治安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李某家一次性赔付8万元,冉先生一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钱款当场付清。
赔偿款项付清后,冉先生还是不服气,后持续通过信访、举报等方式,反映案件办理当中存在“有案不立”的执法过错。
2026年9月4日,公安机关将案件正式转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同时对两名办案民警作出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同时责令撰写书面检查。
冉先生认为公安部门对2名办案民警的处分力度偏轻,同时提出疑问,这种“以调解代替刑事追责” 的操作背后,会不会存在利益输送,希望公安部门彻底调查。
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肋骨骨折6根的,属于轻伤一级;肋骨骨折2根以上,属于轻伤二级。
冉先生的父亲骨折了4根,按理来说应该是轻伤二级,并非轻伤一级。
虽然不影响故意伤害罪事实的成立,但在量刑上有一定的区别。
因此,这份伤情鉴定报告存在一定问题,李某家属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既然现在可以确定老人冉某某的伤情达到了轻伤级别,那的确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如果李某等人被立了刑事案件,那能否要求冉先生返还那8万元赔偿?
其实李某等人也没必要要求返还8万元赔偿金,这笔赔偿金可以作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重要依据,有了这个依据就可以减轻刑事处罚。
除此之外,李某等人打伤了冉某某,除了刑事处罚外,还是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但要注意,一旦此案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冉先生家就不能再向李某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因此,这8万元没必要索回,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依据赔偿金额进行折抵。
2、这两名办案民警明知此案已经达到了刑事案件,非要继续治安调解,到底是何居心?
正如冉先生的猜想,一般的民警不会犯这种低级的错误,如果说没有一点利益关联,很难让人想象。
如果这两名民警的确收受了好处,那就涉嫌受贿罪。而李某等人可能会构成行贿罪。同时这两名民警会因为构成犯罪被开除公职。
但目前来说,一点证据线索都没有。不过可以确定的是,这两名民警存在渎职行为。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因此,官方对两名民警进行训诫一番,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同时责令撰写书面检查,的确是让人难以接受,处罚的确有点轻。希望有关部门给出合理解释,为何只是训诫。
最后,成年人做事切记冲动,冲动行事容易引发伤亡事件。李某一家就是个例子,三个人打一个70多岁老人,结果三人都可能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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