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子真大!”2026年9月17日凌晨,武汉,张女士和朋友做完精油SPA,身心放松地在包间里睡着了。
包房门关着但没扣死,留了一道缝。半梦半醒之间,张女士睁开眼,看到门缝里伸进来一部手机,门外站着一个陌生男人的轮廓。张女士大声质问,男人转身就跑。走廊监控把整个过程拍了下来:这个男人之前在门口晃过一次,第二次才敢把手机伸进门缝。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1032条白纸黑字写着这些。
第1033条更具体,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SPA包房在司法实践中同样被认定为顾客具有合理隐私期待的区域。张女士褪去衣物、躺在床上、进入睡眠状态,这些都属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
偷拍的人违法,这一点没有争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3年6月,郑州大学南校区一名男子扮女装混入女浴室偷拍,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2023年5月,厦门航空一名工作人员庞某潜入空勤基地女厕所偷拍女员工,被依法行政拘留。
2023年10月,一名男子在动车卫生间安装摄像设备偷拍旅客,被同车乘客发现后报警,最终被行政拘留。这些案例说明第42条在实践中被频繁适用,处罚并不以偷拍内容是否传播为前提。
张女士事后找到店家调监控,监控拍得清清楚楚。工作人员联系上这名男子,这名男子一开始不承认,直到监控摆在面前才不吱声。可店家三次回复三次改口,第一次说“需要核实”,第二次说“没有发生这样的事情”,第三次不正面回应了。
经营场所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另一个关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25年4月16日,男子张某与女友入住上海某酒店,男子李某蹲在窗外偷窥并偷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公司作为场所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公司对于李某在酒店内两个楼层的多个房门外偷听的异常行为未能及时发现、询问、制止,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7000元,某公司对李某所负赔偿义务承担20%的补充责任即1400元,并判令两方出具书面道歉声明。
深圳美豪酒店罗湖笋岗中心店的一起案件中,一名住客被陌生人以“持有客房内视频”为由勒索3万元。
法律专家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酒店须保证其客房等私密空间是安全的,若顾客入住期间遭偷拍,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在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前提下的补充责任。
张女士在合和大唐郭茨口店被偷拍,走廊监控显示偷拍男子两次出现在包间门口,店方工作人员在整个过程中未发现任何异常。
按照民法典第1198条,店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成为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的关键。张女士最终没有选择报警,只要求店家加强走廊巡房管理,但店家连这个要求都没有正面回应。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这句话写在民法典第1032条里,也应当被每一个经营场所的管理者记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