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开了一间189元的房间,男子随后就跟了进来,可早上9点的时候,男子就离开了,女子却没有一起离开,直到保洁阿姨清点的时候,才发现床上有血迹,腿部也有淤青,人已经不在了,家属得知后,也就直接把女子进行火化了,事后,他们起诉男子和宾馆,要求赔偿62万元,但男子却说,我和女子只是在房间呆了一晚,啥事都没有发生,离开后还一直打电话关心,只是女子没有回话而已,宾馆也认为,自己也没有做错啥呀,发现问题就马上报警,拨打120,做得挺好的,为啥要赔偿?最后,法院判了。
女子和男子在早期就认识了,双方都对对方有好感,后来从暧昧发展到了地下恋情。
当时的时间要追溯到2022年。
这一晃时间已经过去了好几年了,但两人依然保持着这种关系,没有断过。
可是双方都有家室,这种关系是不被认可的,但他们还是割舍不下对方,不管家人知不知道,他们就是隔三差五要在一起。
要说对他们放的比较宽的还是女子的丈夫。
他不是不愿意管,也不是不愿意让女子留在自己身边,而是自己无能为力。
一个变了心的女人,你要给她讲道理也没办法,你要给她讲道德也行不通,这个事情得让她自己想清楚才能回心转意。
可是三四年过去了,女子好像并没有这种浪子回头的想法。
所以丈夫也随她去,自己把孩子父母照顾好,就是当下的任务,所以看得开。
直到2025年2月初的时候,女子在外面喝了酒,有点醉了,随后就到宾馆开了一间189元的房间。
随后,她进入电梯。这时候,一名男子瞬间也窜出来了,跟着女子就上楼了。
其他的工作人员是看到的,还赶紧询问先生,你找谁?你的房间号是多少?
这时,男子赶紧摇摇头说,不用,我找人。而女子也说她是我朋友。
最后两人就自然的进入了房间。
据后来男子描述,当时他是起了想法的,想和女子发生关系的,但是看到女子捂着小腹有点难受,询问她是不是不舒服?
女子说自己生理期来了,还要一两天才能完。
这两人的感情还是比较深,男子一看到女子难受,自然就抑制住了自己的想法,让女子躺好,自己把被子给她盖好,让她别凉着。
而男子自己呢,也躺在女子身边,抱着她,让她安然入睡,啥都别想,自己就这么陪着她。
可时间过得很快,一晃就早上9点钟了,男子不得不离开。
其一,自己也要上班,其二,再不走,要是女子老公查岗来了,那自己就走不掉了,会引起麻烦。
所以工作人员也看到男子9点过的时候就走了,但是一直看不到女子下来。
他们也没着急,因为退房的时间还没到呢。
不过,当退房时间一到,保洁人员一进去才发现女子一直躺在床上,不像是睡着了,倒是有点不祥的预感。
于是赶紧前去查看,才发现床单上有血迹,女子的腿部也有淤青,所以立即报备后马上拨打120。
可是女子早已猝死。
事发之后,丈夫对妻子的所作所为早已不满,所以啥话都没有说,直接火化。
不过事后他得知,当天晚上男子和妻子在一起,就直接起诉了男子和酒店,要求他们赔偿62万。
男子在讲述了之前所有的行为,说自己当天晚上并没有和女子发生任何的关系,反倒是一直在照顾她,走后也一直在打电话关心她,通话记录,聊天记录一直在显示,但只是女子没有回复。
他不是不愿意返回去查看情况,但是大白天的女子的丈夫虽然不怎么管女子,但是心中的芥蒂一直存在,他还是害怕对方蹲守在附近,到时候把他抓个正着。
而对于宾馆,他们也认为没错呀,发现问题马上就拨打了120和报警,中途对方没有求助,没有退房,我们也不可能安个监控,随时监测顾客呀。
所以之后,法院认为,原告拿不出更多的,双方没有做到安全防范义务的证据,就驳回了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1分都没有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大家觉得:人没了,总得有人负责、有人赔偿啊!
首先说说这名男子:
当晚全程照顾身体不适的女子,离开时女子状态正常,没有任何受伤、病危迹象。
离开后他也主动联系关心,只是没有得到回复。全程没有加害行为、没有放任危险,女子猝死属于自身突发意外。
没有过错、没有因果关系,法律就不能强人所难让他担责。
再说说宾馆:
大家总觉得客人在酒店出事,酒店就要全权负责。
但酒店的责任是有限的、合理的,不是一辈子兜底所有人的意外。
房间属于客人私密空间,酒店不可能时时刻刻监视客人一举一动。
女子全程没有呼救、没有求助,酒店无从预判意外发生。
发现异常的第一时间,酒店立刻报警、拨打急救电话,已经尽到了所有该尽的责任。
家属想要赔偿,心情都能理解,但是法律讲究证据。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男子和酒店的行为造成了女子的死亡,法院就没办法判赔。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素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