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憋屈的死法!”江西宜春,一家猪场原主人拿到拆迁补偿款之后,猪场里面遗留的废弃水井,就这么敞着口,既没有加盖防护,也没人看管警示。一名邻居老人夜里路过,一不小心失足坠入井中,隔了整整一夜才被人发现救起。抢救14天之后,老人因为全身性感染,最终不幸离世。一审法院判定,猪场原先的主人要承担5%的赔偿,合计17645元。原主人心里很不服气,直接提起上诉,他的理由很简单:猪场早就移交政府拆迁,这口井早就不归我使用管理了!就在最近,二审法院作出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来的判决。
事发地点在江西宜春的一处农村猪场。早些年,这片猪场是这名老板经营,场内打了一口水井,平日里用来供水。后来当地启动拆迁项目,猪场被纳入征收范围。双方谈妥补偿方案之后,原主人顺利拿到了拆迁补偿款。
拿到钱,猪场也准备拆除。但拆迁工作并没有一次性全部清理完毕。场内这口水井,就这么留了下来。井口没有盖子,四周没有围栏,甚至连一块警示标牌都没有。水井就裸露在场地里面,任何人靠近,都有掉下去的风险。
场地还没有完全清场,周边还有村民日常走动。出事的这位老人,是附近的邻居。事发当晚,老人夜间出行,路过这片已经荒废的猪场区域。周围光线差,加上井口没有任何遮挡,老人一不留神,直接失足掉进深井里面。
深井空间狭小,井内环境阴暗潮湿。老人掉下去之后,没办法自行爬上来,当时也没有路人及时发现。就这么在井里困了整整一夜,等到第二天才被其他人发现,紧急救出来送进医院抢救。
从被救上来开始,医院全力救治,整整坚持了14天。但井下环境细菌繁多,老人坠井之后身上多处受伤,伤口持续被污染,最后引发严重的全身感染,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老人家属随后提起诉讼,追责索赔。
一审开庭的时候,猪场原主人提出了自己的辩解。他说,拆迁补偿款到手之后,猪场就已经交给政府拆迁。土地已经被征收,管理权早就转移。水井不在自己掌控之下,自己既不用这口井,也没有办法进场维护,老人出事,责任不该算在他头上。
一审法院审理之后,没有采纳他这套说法。法院最终认定,原主人需要承担5%的责任,赔偿17645元。
拿到一审判决书,猪场原主人无法接受,选择继续上诉。
上诉的时候,他依旧坚持同一个观点:猪场、土地都移交出去了,水井不是我在用,场地不归我看管,危险不是我造成的,凭什么要我赔钱。
二审法院仔细复核全部证据之后,给出了最终结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看到这里,很多人心里的疑问会冒出来。拆迁征收之后,责任到底算谁的?
法院判决的逻辑,其实并不复杂。
水井是猪场经营期间,由原主人修建、投入使用的设施。虽然拆迁项目启动,原主人领取了补偿,但这不等于他可以直接甩手,把遗留的安全隐患丢在原地不管。
设施带来的潜在危险,是他前期建设行为留下的。在场地完成完整拆除、隐患彻底消除,并且管理权完整移交完毕之前,他依然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
简单来讲,拿钱征收,不等于所有遗留风险自动转移。如果设施本身是你建造留下的,在危险隐患没有消除前,不能直接撒手不管。
当然,判决只认定5%的责任,这个比例本身也说明,主要责任并不在猪场原主人身上。
老人夜间出行,自身对环境观察不足,是事故发生最主要的原因。同时,场地征收后的管护责任方,也承担了绝大部分责任。只是,建造水井的原主人,不能完全摘干净。
生活里,像这种不起眼的隐患到处都存在。农村废弃地窖、老井、未围挡的土坑、闲置工地的深坑。很多人觉得,放那里而已,不会出事。可意外从来不会提前打招呼。
事故一旦发生,代价就是生命。后续再多赔偿,也无法换回逝去的人。这笔钱,只是事后的弥补,永远做不到事前的预防。
法律的判决,其实也是在给所有人立规矩。不管是拆迁户、工地负责人,还是闲置场地的管理者,都不能轻视遗留的安全隐患。
责任的交接,不能只停留在纸面协议和钱款交割。危险设施的消除,安全防护的落实,才是交接里不能省略的关键一步。
这个案子,也提醒我们普通人。路过荒废场地、深坑、废弃井窖的时候,千万不要心存大意。尤其夜间视线不好,尽量远离这类区域。很多致命危险,藏在不起眼的角落。
一场悲剧,多方担责。一万七千余元的赔偿,看着不多,却是法律给出的明确提醒:隐患不会随着移交自动消失,责任也不会随着收款自动清零。安全这件事,任何一方,都不能随便甩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