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憋屈的死法!”江西宜春,一家猪场原主人拿完拆迁补偿后,场内废弃水井一直无人加盖、无人看守。后来,邻居一名老人夜间不慎掉进井里,直到第二天才被救上来,14天后因全身感染去世。一审判决猪场原主人承担5%的赔偿责任,共17645元。原主人不服上诉称:“猪场早就交给政府拆了,这口井也不是我在使用!”近日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地村民丁一早年在村内开办养猪场,为了满足猪场养殖、冲洗场地、牲畜饮水的需求,专门开挖了一口农用深井,是猪场核心的附属设施。
后续丁一停止养殖经营,将整套猪场场地、设施连带这口水井,整体转让卖给了同村村民刘迟。
刘迟接手猪场后,因为自家宅院已有可用水井,这口接手的老井便彻底闲置下来,从未投入使用,但这口井位置紧邻村民菜地,地理位置便利,周边村民常年私自掀开井盖,取水浇灌庄稼、菜地。
久而久之,这口废弃无主看管的水井,成了全村共用的取水点,却没有任何人负责维护和管控。
2017年,当地开展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辖区内违规、合规养殖场均统一拆除整改,刘迟的养猪场也在拆除范围内。
相关部门依规对猪场建筑、附属设施进行核算赔付,刘迟分批次足额领取了全部拆迁补偿款,其中包含案涉水井的附属设施补偿。
拆迁过程中,施工队仅推倒了猪舍、围栏、地面建筑等地上设施,深埋地下的水井并未被填埋、封堵,也没有被拆除。
拆迁结束后,刘迟未对这口闲置水井做任何收尾处理,既没有填埋夯实、加盖封闭,也没有设置防护围挡、安全警示标识,更没有向村委会、住建、水利等部门办理设施移交手续,任由井口敞开,持续暴露在田间地头,安全隐患就此埋下。
2025年10月9日傍晚七点左右,天色昏暗、视线受阻,村内七旬老人熊某戊前往屋后自家菜地劳作,老人常年在此种菜,长期使用这口井取水,对周边环境十分熟悉。
当晚井沿因潮气潮湿变得湿滑,老人途经井口时不慎一脚踩空,整个人坠入井中。
井水深度虽不足以淹溺,但刚好没过老人腰腹、大腿位置,井壁陡峭光滑,年迈体弱的老人没有借力点,整晚被困在井中无法自救,在冰冷的井水中浸泡了整整一夜。
期间没有路人发现,直至次日上午十点,家属发现老人失联,四处搜寻后才找到坠井地点,将老人从井中救出。
获救后的熊某戊双下肢剧烈疼痛、浑身乏力,皮肤软组织因长时间冷水浸泡出现深度创面,家属当天下午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经过两天住院治疗,伤情并未好转,医院明确出具医嘱:患者创面未愈合,需转至当地医院接受持续正规治疗,严禁擅自出院休养。
但家属忽视医嘱,坚持为老人办理出院手续,回家后,老人伤情快速恶化,创面持续感染,身体机能急剧下降。
在坠井事故发生的第14天,也就是2025年10月23日,熊某戊因全身性严重感染,经抢救无效离世,卫生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明确将全身感染列为直接死因。
老人家属随后将原猪场产权人刘迟诉至法院,索要民事赔偿,法院核算本次事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总损失共计约35万元。
一审法院结合事故全过程的过错判定,认定熊某戊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其常年使用该水井,熟知环境风险,夜间出行疏于防范,且擅自中断正规治疗,是悲剧发生的核心原因。
同时法院认定,刘迟作为水井合法产权人、实际管理人,领取了水井对应的拆迁补偿,却长期怠于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未消除设施安全隐患,其不作为与老人坠井受伤、后续感染离世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最终一审酌定刘迟承担5%的过错责任,需赔付17645.33元。
判决下达后,刘迟深感冤屈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明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核心判定逻辑清晰:地上建筑拆除、领取拆迁补偿,仅代表经营场地灭失,不代表地下附属设施产权、管理义务自动转移。
这起案件的背后,是全国乡村普遍存在的治理盲区。根据水利部2020年正式下发的专项通知,所有废弃农用大口井必须一律填埋夯实、恢复地貌,各类废弃水井需按规范全井回填或加盖封堵,严格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处置”的核心原则。
这场让人唏嘘的乡村悲剧,也让我们看清了基层安全治理的细微漏洞。大家觉得这5%的责任判定是否合理?废弃设施的安全隐患该由谁兜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觉得文章有警示意义的朋友,麻烦点赞支持!
信源参考:
1. 大河报·豫视频官方报道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