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辨|迟到的正义:复盘安徽涡阳五周杀人冤案的形成与再审改判
2026年9月18日 晴 宁夏 苗庆华
法理复盘安徽“五周杀人案”:蒙冤21年终改判,疑罪从无的司法启示安徽涡阳“五周杀人案”,是我国司法推进疑罪从无、纠正冤错案件进程中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案件时间跨度长达二十余年,案情曲折,其中折射出的证据规则、程序正义、国家赔偿、错案追责等问题,值得从法理层面客观复盘。一、案件基本事实1996年8月25日夜,安徽省涡阳县新兴镇大周自然村,村民周继鼎一家五人在家中遭到持刀袭击,造成一死四伤,周继鼎女儿当场遇害。案发之后,当地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将同村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五名周姓村民列为犯罪嫌疑人,也就是后世所称“五周案”。案件侦查阶段,五人作出有罪供述。但进入一审庭审中,五名被告人当庭翻供,陈述在侦查阶段遭受刑讯,当庭展示身上伤痕;多名出庭证人也推翻此前证言,其中一名老党员证人当庭下跪,陈述取证过程遭受逼迫、侮辱。阜阳中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经过长时间讨论,原本全体意见一致,拟认定证据不足,宣告五人无罪。但在拟作出无罪结论的次日,被害人周继鼎来到审判长办公室服农药身亡。事件发生之后,案件走向发生重大逆转,在没有补充新的定罪证据、没有重新开庭审理的情形下,判决结果改为:周继坤、周家华死刑,周在春无期徒刑,周正国、周在化十五年有期徒刑。案件上诉后,安徽省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之后,两名原审死刑被告人改判死缓,其余三人刑罚维持不变。2000年,二审裁定维持该判决。自此,五人分押在五所不同监狱,开启漫长服刑。服刑期间,五名当事人及其家属持续申诉。家属常年奔走在各级法院,往返申诉的火车票累积起来高达一米多高。周继坤的父亲常年外出申诉,风餐露宿,住桥洞、公园长椅,见到司法工作人员便下跪陈情,多年坚持申诉。在长期申诉之后,2017年,安徽高院决定对本案启动再审。2018年4月1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公开宣判:原审认定周继坤等五人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宣告五人无罪。宣判之时,五人当庭下跪痛哭。此时,五人均已经刑满释放,其中周继坤被羁押时长接近21年。二、法理层面的核心评析1.疑罪从无原则的落地本案再审改判的核心法理依据,就是疑罪从无。刑事定罪,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全案没有客观物证能够锁定五人为作案人,定罪基础主要依靠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而供述、证言在庭审中大面积翻证。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按照刑事诉讼法,就应当宣告无罪。这也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当年一审拟判无罪,正是合议庭依据证据规则得出的专业判断。但因为被害人一方突发极端事件,案件裁判结果发生转向,这也反映出,早年司法实践中,裁判容易受到案外因素干扰,没有严格守住证据裁判、程序独立的底线。近些年司法改革,核心就是落实证据裁判,排除案外因素干扰,坚持疑罪从无,防范冤错案件。2.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意义宣判无罪之后,五名蒙冤当事人最初对外表达诉求:暂时不考虑申请国家赔偿,首要诉求是依法追究当年办案人员的责任。周家华等当事人公开表述,多年牢狱之苦,希望查清当年办案过程中的违法问题。依据《国家赔偿法》,再审改判无罪,当事人有权申请刑事国家赔偿。国家赔偿,不是对办案人员个人过错的私下谅解,而是国家对司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定补偿责任,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赔偿的本质是国家层面的认错与救济。后续,五人依法提交国家赔偿申请,安徽高院作出赔偿决定,五人分别获得150万至290余万元不等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当事人对赔偿数额存在异议,后续依法继续主张权利,这也是当事人合法权利。申请赔偿和要求追责,二者并不冲突,属于两条独立的法律路径。3.错案追责的法定程序边界本案改判是疑罪从无的无罪判决。再审判决书载明:除当事人陈述外,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因此再审判决没有认定刑讯逼供事实。错案追责,需要独立启动调查程序,区分不同情形:如果侦查、公诉、审判人员存在刑讯逼供、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监察、刑事程序,调查取证,依法追责;如果属于当年证据判断、认知局限等工作瑕疵,则按照司法责任相关规定处理。截至目前,公开渠道没有发布针对本案当年办案人员完整的调查处理结果。这也是社会持续关注的焦点。法律上,改判无罪不等于直接认定办案人员构成犯罪,追责必须另行调查,以证据为基础,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不能直接推定办案人员有罪。4.程序正义的价值本案带给法治建设最重要的启示:刑事审判,不能被案外情绪、突发事件裹挟。刑事裁判,只能依靠证据、法律,独立作出判断。被害人遭遇巨大不幸值得同情,但同情不能突破刑事证据规则,不能牺牲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三、结语安徽“五周杀人案”的平反,是我国司法纠错、落实疑罪从无的标志性案例。迟到的无罪判决,还给五人清白,彰显司法自我纠错的能力。从法理上看,国家赔偿是法定救济;追究办案人员责任,也必须严格依照证据与法定程序。司法既要保护被害人权益,也要守住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坚守证据裁判、疑罪从无,才能最大限度防范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