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门峡,15岁女孩,患有智力障碍,她经邻居介绍,帮34岁雇主孟某采摘辣椒。干完活之后,孟某提出请她吃饭,征得女孩爷爷同意后,两人一同前往镇上用餐。饭后孟某提出带她去宾馆,并发生了关系。
事发当晚,女孩迟迟没有回家,爷爷察觉异常报警,孟某当晚将女孩送回,女孩才向家人说出遭遇。家属立刻报警,孟某被警方抓获。司法鉴定显示,女孩存在智力缺陷,案发之后查出重度抑郁、中度焦虑,巨大的心理创伤长久折磨着她。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孟某构成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女孩的父亲认为量刑偏轻,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被依法驳回。而孟某自己也不服四年的判决,以女孩是“自愿”为由,提起上诉。
事件传开后,网友看法分成了截然不同的两派。
很多网友站在女孩家属这边,认为这个判决难以让人接受。女孩虽然年满15岁,但心智仅相当于幼童,根本不具备辨别性侵害、表达真实意愿的能力。孟某受过高等教育,明知女孩智力存在缺陷,利用孩子的恐惧和弱势实施侵害,属于性质恶劣的犯罪,四年刑期偏轻,难以弥补孩子一辈子的心理伤害,不能以所谓“自愿”来掩盖罪行。
也有不少网友提出不同看法,认为法院是在法定量刑区间内做出的判决。强奸罪的基础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一审四年属于区间内的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没有认定该案存在法律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检察院审查后也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量刑并无不当,所以不予抗诉。上诉程序本身是嫌疑人合法的诉讼权利,二审会重新核查全部证据,等待二审结果才是理性的选择。
这件事的矛盾点,其实就在于心智障碍未成年人遭遇性 侵时,大众朴素的情感期待,和法律量刑认定之间的落差。
很多人会觉得,侵害心智残疾的未成年人,理应重判。但刑事审判需要严格依照证据和法条,区分从重情节和法定加重情节。女孩智力缺陷,属于量刑时应当从重考量的因素,但不等同于直接触发十年以上的加重条款。孟某一方拿没有新鲜伤痕、女孩跟随前往宾馆,主张双方自愿,可法律上,心智不足的被害人,受恐吓、胁迫而顺从,不等于真实自愿。
当然也有网友理性提醒,二审还没有宣判,案件还没有尘埃落定。不必急于下定论,等待二审法院完整审查全部证据之后,才会有最终的结果。同时这件事也给所有家庭敲响警钟,心智障碍的孩子自我保护能力极弱,外出务工、和异性单独相处,一定要做好监护,警惕陌生人的哄骗与恐吓。
说到底,保护心智障碍未成年人,不能只依靠案发之后的刑事追责。监护的防线、社会的关照、用工环节的风险提醒,都要提前筑牢。法律会守住底线,但我们更要尽力避免这类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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