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南京,一男子住7层老楼,他住6楼,因为身体不好,上下电梯成了问题,楼上有80岁老教师,也有带孩子的老人,一共14户人家,11户同意加装电梯,3户不同意,按照规定,只要三分之二的住户同意就可以了,大家齐心合力,一起办完了全部手续,可1楼俩业主不让施工,警方和居委调解也不同意,楼上提出,给他们5万元补偿,可还不同意,11位业主告到法院,法院判1楼业主不得阻拦施工,可没想到,1楼不听,继续阻止施工,并将规划部门和自然资源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
谢先生住在一个1996年的老居民楼里,楼高7层,砖混结构,谢先生住在6楼,上下电梯成了一大难题。
这两年期间,小区里陆续加装电梯,谢先生高兴,日子过得有盼头了。
到了谢先生住的楼栋,其他单元都陆续装好,有的已经投入了使用。
谢先生住一单元,一共14户,11户同意安装,3户不同意。
其中有一楼两户,二楼一户,按照他们的说法,装电梯影响安全,影响采光,他们态度坚决,一步都不肯让。
按照南京的规定,加装电梯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同意,这样一算,比例早就够了。
楼上的住户里,有80多岁的退休老师,老伴长期住院,自己一个人爬上爬下。
有5楼带孙子的老太太,每天抱着孩子上下楼。
谢先生住在6楼,他身体不好,常常要去医院,爬一层歇半天,上下一次非常的艰难。
11户人家齐心协力,很快办齐了加装电梯的全部手续,规划和施工许可证也全部办齐,大家都盼着装好电梯。
可一楼2户坚决反对,到了开工的日子,他们拦住不让进场施工。
11户报警,警方和居委调解失败,11户人家提出给他们5万赔偿,俩人理都不理,不要赔偿,就是不能装!
11位住户告到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发现一单元安装电梯完全符合要求。
因此法院判决,1楼住户不得阻拦施工,房屋采光,房屋受损问题可另行主张补偿。
一楼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维持了原判。
可没想到,官司打赢,一楼拒不执行,态度强硬,依旧阻拦施工的开始。
一楼以担心楼房安全、急救通道、采光受影响为由,起诉了规划部门,要求撤销许可,被法院驳回了。
可判决下了,1楼还是不让施工,楼上住户报警,民警到场后还是没协商成功。
8月20日,11户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程序正在进行。
可楼上住户忧心忡忡,不知道强制执行后又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
同小区其他单元早已装好投用,唯独这一部,被卡在了最后。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本质上是多数人的便利和少数人的利益怎么平衡的问题。
当地规定,只要有三分之二同意就能施工了,如今规划许可也批了,法院也判了,11户业主也愿意补偿了,一楼就不该再拦了。
可现实却是,事情就僵在了这里,如今11户申请强制执行,结果如何还是未知。
有人认为,加装电梯是利益的重新分配,一楼受损很大,价格降低,噪音采光都是问题,并不适用于少数服从多数。
也有人说,就算胜诉,一纸判决书,也化解不了采光、噪音、房产贬值这些真实存在的问题。
同类纠纷在各地也发生过,上海宝山某单元10户同意加装电梯,遭一楼阻挠,法院审理认定加梯程序合法,判令被告停止妨害。
陕西某小区一楼住户收了1万元补偿后又反悔了,阻止施工,同样被法院判决不得阻挠施工。
从情理上来看,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解决高龄业主出行难的民生举措,多数业主的合理需求应当得到尊重。
低层业主若认为采光和房屋价值受损,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补偿或另行起诉主张权益。
并且,单元加梯已经三分之二同意的规定,而且也取得了规划许可,程序完全符合规定。
《民法典》第278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附属设施满足法定表决比例即可实施。
合法加装的电梯若对相邻业主的影响在合理限度内,低层业主负有容忍义务,不得擅自阻挠施工。
法院已判决一楼不得阻拦施工,若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楼上业主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妨害。
如果情节严重,一楼住户还可能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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