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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女子在2024年10月,花了600万元法拍了精装修别墅,在收房时发现,中央

长沙,女子在2024年10月,花了600万元法拍了精装修别墅,在收房时发现,中央空调,地板等都被拆除,甚至连马桶都挖走了,女子拒绝收房,法院也宣布撤拍全额退款,却迟迟未收到退款,而女子已经还贷款2年,却无家可归。

苏女士通过司法拍卖,花了将近600万买下望城区金地三千府一套精装修别墅。

拍卖公告上写得清清楚楚——“精装”,没有任何瑕疵提示。

苏女士冲着“拎包入住”去的,加上信任法院的公信力,在没实地看房的情况下,以596.27万竞拍成功,2024年11月8日付清了全款,其中500万是银行贷款。

11月28日法院作出成交裁定,房子归苏女士所有。

但被执行人刘某以家人要住为由申请延期腾房,经法院协调交房推到2025年1月20日。

过户前苏女士多次要求看房,法院钥匙都拿到手了,开车过去也就20分钟,但法院一直说跟被执行人沟通好了不会出问题,拒绝了她的请求。

2025年1月20日,苏女士在法官陪同下去收房,眼前景象让她傻了眼。

中央空调、灯具、实木地板、暖通设备全被拆了,墙面墙布撕了,吊顶毁了,厨卫设备整体搬走,连马桶都被挖走,整个房子支离破碎。

她逐层统计,损坏和拆除加起来266处,其中损坏149处、拆除117处。

苏女士当场拒收,以房屋现状跟拍卖公告严重不符为由要求撤销拍卖退钱。

2025年6月望城区法院驳回,说公告写了“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担瑕疵保证”,还说你没实地看房得自己承担风险。

苏女士不服上诉,长沙中院发回重审,望城区法院再次驳回。

直到2026年6月23日,长沙中院终审裁定:拍卖公告存在严重程序瑕疵,撤销成交裁定,责令望城区法院15天内全额返还购房款。

可截至8月26日,裁定生效两个多月了,苏女士一分钱没收到。

望城区法院解释说钱已经分给债权人了,案件还在执行中。

一个普通老百姓,冲着法院的公信力去参与司法拍卖,将近600万花出去,结果收到一个被拆得连马桶都不剩的空壳子。

打官司打了快两年,好不容易等到终审判决法院自己承认程序有瑕疵、裁定退款,结果裁定生效两个多月,钱还是没影。

这事最让人想不通的地方在于,法院既是拍卖的发起方,又是款项的保管方,还是争议的裁判方。

流程走到哪一步都绕不开法院,苏女士唯一能依靠的也是法院。

现在终审裁定了,法院却说钱已经分给了债权人,拿不回来了。

这话听起来像是在说——“我也是受害者,钱不在我手里了,你找我也没用。”

可问题是,终审裁定白纸黑字写着退款义务主体是望城区法院本身,不是被执行人,也不是债权人。

法院自己作出的裁定,自己却不执行,这比被执行人赖账还让人难以接受。

而法院之前的操作,苏女士多次要求看房,法院钥匙都拿了,开车过去就20分钟,却以“已经跟被执行人沟通好了”为由拒绝。

查封期间的房屋保管责任在法院,房子被毁成这样,法院有没有尽到保管义务?

终审裁定说“程序存在严重瑕疵”,其实已经间接承认了法院在过程中有过失。

既然有过失,那就该担责,不能把损失全推给买受人。

现在苏女士一边还着每月几万的贷款利息,一边在外面租房住,房子没拿到,钱也要不回来。

司法拍卖本应是公平高效的财产处置方式,但如果连法院自己的裁定都可以拖着不履行,那老百姓对司法的信任从何而来?

法律文书不是一张废纸,生效裁定就必须执行,这是法治的底线。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作为司法拍卖的组织者和卖方,公告明确标注“精装”,买受人基于此公告参与竞拍并支付全款。

法院交付的房屋却遭严重破坏至无法居住,构成履行合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

长沙中院终审裁定已认定拍卖程序存在严重瑕疵并责令望城区法院全额退款,该裁定具有法律强制力。

望城区法院拒不履行生效裁定,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退还596.27万元购房款外,还应赔偿苏女士因此产生的贷款利息、租房损失等实际损害。

内容来源于:新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