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村里的一个已婚男看上同村的老板娘,女子也是已婚人士,二人有不正当的关系,有天晚上,男子约女子在车内见面,一开始好好的,后来两个人不知道怎么的开始吵架,女子直接被男子给伤害了。而女子的老公还在找她,当天晚上并未找到自己老婆,丈夫急的报了警。到第二天的时候,办案人员在一辆车内找到了女子,其丈夫伤心不已。虽然村里有人说,你老婆跟车主关系不正当,丈夫还是选择相信自己老婆。
村里人都传言,丈夫还是不相信,这些年家里开拖把厂,生意做的风生水起,妻子不可能做这种傻事。
(津云6月18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事发这一天,丈夫罗先生跟妻子刘某两个人准备开车去送货。
夫妻俩在当地经营一家拖把厂,作为老板娘的刘某,其生活过得非常滋润,吃喝无忧、人生无愁。
这一天晚上,夫妻俩送完货回来,妻子刘某看了一下手机,有人给她发信息了。
刘某跟丈夫说,等下吃好晚饭,她要出去一下。
大概到晚上6点多的时候,妻子说准备去给一个女孩说媒,等下女孩到人家那边了,她就出发。
罗先生认为这就是妻子的一个自由,他也就没有过多干涉。大概到晚上8点多的时候,妻子刘某自己开车离开了家。
谁知道,妻子离家后,就再也没有回来。妻子去哪里了呢?
原来,刘某并没有去说媒,而是来到了另一个村民罗某的家里,据后来罗某自己交代,他跟刘某两个人,是有不正当的关系的。
而事发这一天,也是罗某把刘某给约出来,两个人在罗某的车内见面。
刘某把自己的车子停好,然后坐上了罗某的汽车,两个人大半夜的,开车出去幽会。
后来车子停下来,两个人也不知道在车内做什么事情,但是很快,两个人就吵了起来。
就在当地浏阳市某三岔路口处,二人直接就在车内争执,没一会,罗某竟然直接就把刘某给伤害了,不久后,刘某离世。
这一天晚上,刘某没有回家,丈夫罗先生非常着急,就开车四处寻找,但是找到凌晨也没找到人,罗先生准备先报个警。
到第二天的时候,办案人员那边来电话了,说找到妻子刘某了。
但是可惜的是,刘某已经被他人伤害了,在他人的车内离世。
村里的人看到这样的情景,都告诉罗先生:你老婆,跟这个车主罗某,连两个人的关系一直不正当,经常看到他俩出去偷玩。
“怎么可能!”罗先生坚持不相信,他认为自己的妻子,生活优渥,不可能想这种事情了。
很快,车主罗某就被抓获了,确定他存在故意伤人的行为。而罗某自己也交代了,他跟刘某,存在不正当的关系。
事发的时候,刘某提出要分手,以后不联系,罗某很生气,拿出之前自己偷拍的刘某的隐私的照片相威胁,后来两个人争执这才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听到这样的陈词,罗先生还是不相信,他还是信任自己的妻子,如今,案子也判下来了,罗某被判了死 缓,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而丈夫罗先生则提出刑事自诉,他希望罗某能够得到最严厉的处罚,就是立即执行。
《刑法》第 232 条规定,主观具有故意伤人的意图、客观上也实施了行为,此举符合故意伤人罪构成条件,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况,依法要被处以极刑。
本来女子是跟这个男子外出幽会的,但是没想到男子却在车里,将女子给伤害了,主观上想要故意伤害,客观上也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
因为本案中的男子罗某,其伤害女子刘某的方式,是比较令人难以接受的,尤其是女子的丈夫,看到现场的情节,内心非常伤心。
所以丈夫极力要求上诉,要求法律务必要严厉执行,缓刑他没法接受,他希望可以立即执行。对于这一点,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呢?
《刑法》第 50 条第 2 款规定,因故意伤害他人导致受害人离世,且行为手段比较恶劣,可以要求判处死缓,相关部门也会判定限制减刑,压缩之后的减刑空间。
而立即执行,这个适用于罪行非常的、极其的恶劣的行为者,不是所有的犯下大错的人都适合这类处罚,立即执行的标准比较高,因此,判定死缓的可能性会比较大一些。
所以极大可能,丈夫提出的这个申诉,还是不能实现,尊重原判。
信源:津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