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嘴两张皮,咋说咋有理。河南郑州,一小伙花1000元钱租了套房却住不进去,要求退钱也被拒绝,去找对方理论,反被指责都是他的错。
近日,年轻小伙小王到郑州找工作,看着大包小包的一堆行李,想着先找个房子住下了来,但看看自己手中不多的积蓄又犯了难。
刚出火车站,就看到旁边有一个租房广告,说需要租房可以电话联系,小王当即便拨打了上面的联系方式。
接听的是一名女业务员,她告诉小王房子可以两个月起租,到期再租可以续。小王觉得自己出来打工,还不知道会在哪里工作,先找个房子住下,找到工作再重新规划,短租对于自己很合适,就同意了。
但是他现在手里的资金有限,支付不了2个月的全额费用,自己可以先交1000元,定下来工作地点以后再交剩余的房款,当时对方同意了,小王也给对方转账1000元。
随后,女业务员便把小王带到一套房子后离开,说下午6点等她过来签租房协议。
就在小王刚把行李安顿好不久,对方就打来了电话,说这套房子不能租给他了,如果要住,就换到3公里之外的铁路职工宿舍。
小王当时很生气,坐了一路的火车,刚交了钱安顿好行李,房子也是你带我过来的,前脚还让自己等着下午签协议,转眼不到一个小时就翻脸,让自己换地方,凭什么?
根据女业务员发的定位,小王发现要换的房子距离现在的地方3公里左右,比较偏,他拒绝更换。但对方态度强硬,说什么都不让小王住这套房子。
小王毕竟也刚到郑州,不想节外生枝,就同意搬走,但不是换到他们所说的铁路宿舍,而是不住了,让他们退还1000元钱。
没想到,小王认为很正常的一件事,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对方态度很明确,要么换到3公里外的铁路宿舍,要么就搬出来走入,不可能退钱。
小王气坏了,这不是欺侮人吗?跟女业务员多次交涉无果后,对方就再也没有出现,没办法,小王就求助了调解员。
了解情况后,调解员陪同小王到了该租房机构办公室,找到了该门店负责人王某。
本来觉得可以很简单就可以解决的事,结果被王某一顿质问,如果不是调解员在场,小王差点就以为都是自己的错。
王某首先说这件事的责任是双方的,小王应该问清楚再交钱,不应该交钱了又要退;然后他又说房子是小王自己不愿意住的,凭什么要求退钱?
看到王某是这个态度,调解员也来了情绪,直接怼道:是你们业务员让他搬走的,怎么就成了他不愿意住了呢?
面对调解员的质问,王某说了一句:他不签协议凭什么让他住?
真是人嘴两张皮,咋说咋有理。同意先交1000元的是他们,把人带到房子上的是他们,要人等着签协议的也是他们,签协议之前把人赶走的还是他们。
小王也迷茫了,他也很想问,这协议是让签还是不让签?这房子是让住还是不让住?
对方态度强硬,眼见调解无果,最后机构的另一工作人员出面表态,承认是他们工作的失误引发的误会,1000元钱会全额退还给小王。
最终,小王拿回了1000元钱,这个小插曲就算是给他上了一课。
《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小王在交钱之前,已经和女业务员沟通好,并得到对方的同意,才转账先交1000元;对方收了钱,也把小王带到了房子里,并约定了签协议的时间,这就是承诺。
女业务员走后不到1小时,就让小王换房,不换不退款,已经违背了自己作出的承诺,也不符合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500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租房机构先同意短租、收钱、带看房、允许安顿,又单方面要求换房,拒绝退款,如果不是女业务员没有跟小王沟通清楚,就是违背诚信的原则,因此造成小王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诚信才是立身之本。
家人们怎么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