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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90多岁的王奶奶卖了一套房,价值660万,对方付款460万后消失,最终

浙江温州,90多岁的王奶奶卖了一套房,价值660万,对方付款460万后消失,最终诉至法院。经审理,原来是因为两份不同协议引起来的。

家住温州的王奶奶已经90多岁高龄,老伴儿已经去世,4个子女也已经步入暮年。眼看自己年事已高,王奶奶便开始准备身后事。

王奶奶有一套房子,价值6、7百万,王奶奶就想着把房子卖了,给4个孩子提前把遗产做好分配。

在大儿子的操持下,把房子挂到了一家房产中介。2022年上半年,便有买家看中了王奶奶的房子。

一番协商后,双方达成交易,买家以660万购买王奶奶的房子,协议2022年6月30日双方办理过户。

办理过户之前,买家需先向王奶奶支付20万定金,和140万房款。剩余500万房款由买家在过户后按揭支付。

本以为房子就这么顺利的卖掉,谁料,买家在付完定金不久,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要求。

买家说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无力支付原定的140万首付款,提出两个方案,一个是20万定金不要了,终止交易,另外一个方案是王奶奶先把房子过户给她,由她去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后,支付剩余640万房款。

王奶奶已经90多岁,大儿子也已经70多岁,对房屋买卖和贷款、按揭、抵押并不专业,虽然有中介提醒说这样操作会有风险,一来不了解风险指什么,二来卖房心切,就同意了买家第二个方案,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

协议约定,房屋过户后,买家应在1个月内拿到500万的贷款,用于支付王奶奶的房款。但由于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买家在支付王奶奶460万贷款后,停止支付剩余200万。

在此期间,王奶奶多次催促,买家找借口一拖再拖,最后干脆拉黑不接电话。

为了追回200万尾款,2023年4月,王奶奶在大儿子陪同下把买家诉至法院。

由于王奶奶年事太高,已经无法适应现在的诉讼程序,为此,法院启动了老刑诉讼服务机制,开通绿色通道,为王奶奶加快审理速度。

最终,2023年5月6日,法院对买家缺席宣判:买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奶奶购房款200万及利息损失。

后因王奶奶的特殊情况,又对双方进行了诉后调解,最终,买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补足200万房款,并在法院见证下,重新签了一份协议。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买家和王奶奶进行房屋买卖,约定660万成交。王奶奶已经过户给买家,买家就有义务付清全部房款。

但她只付了460万,剩下的200万停止支付,这就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条文,王奶奶有权要求买家“继续履行”,把剩下的200万补上,并且赔偿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

《民法典》第142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王奶奶和买家前后签了两份协议,第一份是买家先付王奶奶先收160万,过户后买家按揭支付500万尾款。

第二份是买家是王奶奶先过户,买家去抵押贷款后支付剩余640万。

按照上述条文,结合双方的真实意思,法院最终认定:买家承诺在过户后1个月内付清全部房款,这个承诺有效。

《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指导意见》,强化涉老纠纷司法保障,要为便利老年人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保障,完善诉讼服务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及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在线诉讼服务,或者提供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多种服务。

王奶奶年事已高,无法适应正常的诉讼程序,所以法院启动了“老年诉讼服务机制”,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审理速度,并且在判决后再次组织了诉后调解。

关于“先过户,在抵押贷款支付房款”这种操作,你怎么看?

如果你是王奶奶家人,会支持这种操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