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多贷点,我们行给你1.8分利息!”河北男子听信行长,结果背债几百万,银行要不要赔?
河北沧州一男子想贷款42万做生意,行长主动提出让他多贷153万“给行里用”,并承诺每月给1.8分利息。男子以为捡了大便宜,先后两次共贷出395万,自己只用162万,其余233万被行长以个人欠条形式拿走。结果行长骗了1.2亿后暴雷,被判无期徒刑,但钱已挥霍一空。男子找银行索赔,银行该不该赔?
一、行长主动“帮忙”,男子以为捡了大便宜
河北沧州的韩先生,2014年底想做点小生意,改善一下生活。他算来算去,启动资金得40多万,可自己手头根本没存款,唯一的家底就是一套门市房。
没办法,只能去银行贷款。他跑到当地一家银行,准备用房抵押贷个42万。到了柜台一问,工作人员把他引荐给了行长。
行长一看他的房产资料,笑眯眯地说:“你这房子评估下来,能贷195万。你只贷42万亏了,不如多贷点,多的钱给我们行用,我们行每个月给你1.8分的利息。”
韩先生一听愣住了:我贷出来的钱,借给银行用?银行反过来给我利息?
行长继续“开导”他:你拿走42万,剩下的153万算行里借你的,行里每个月按1.8分给你付利息。这样你那42万等于是没利息,还能赚一笔。
韩先生琢磨了一下:对方是行长,在银行里操作,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这好事儿上哪找?
于是,他同意了。贷了195万,自己留42万,153万转到了行长指定的账户。行长还以个人名义给他打了张欠条。
有了第一次,第二次就顺理成章了。2015年2月,韩先生又想贷100万周转。行长又来了:让你儿子名下的资产抵押,贷200万,你拿走120万,80万给行里用,这200万的利息你不用掏一分钱。
韩先生又一次“上了车”。两次加起来,他自己用了162万,行长拿走了233万。
二、行长不是“帮忙”,是在挖一个1.2亿的大坑
韩先生以为遇到了贵人,实际上行长根本不是“行里用钱”,而是把钱拿去放高利贷了。
原来,这位行长跟一个叫薄家五兄妹的团伙有借贷往来。他骗来的钱,1.2个亿全部借给了这五个人,对方承诺还本付息共1.6个亿,行长想从中赚4000万的差价。
结果五兄妹没还钱,行长资金链断了,只能拆东墙补西墙,骗局越滚越大,最终暴雷。
他一共骗了多名被害人,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 行长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可是判了他,钱已经没了。他名下的资产根本不够退赔。韩先生这才傻了眼:行长坐牢了,我的钱找谁要?银行是不是得负责?
三、法律分析:银行该不该赔?
韩先生的遭遇,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行长是银行的行长,事情在银行里办的,银行当然要赔!
1. 行长以个人名义打的欠条,问题很大
注意一个关键细节:行长给韩先生打的欠条,是以个人名义,不是盖银行公章。这意味着,在法律上,这笔钱是行长个人借的,不是银行借的。
如果借款合同上只有行长个人签字,没有银行盖章,那这笔钱就只能找行长个人要。 行长坐牢了、没钱了,韩先生就只能认栽。
2. 银行有没有责任?看“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长的行为虽然是他个人的诈骗,但他利用了行长的职务身份和银行的办公场所。银行在内部管理、业务审核上有没有漏洞?有没有尽到对客户的提醒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在管理上确实存在明显过错。行长能在自己任职的银行里,反复用同样的手法骗了这么多人,涉案1.2亿,说明银行的业务流程、内部监管形同虚设。银行管理不到位,就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 一审判决:行长退赔,但银行也可能要兜底
一审法院责令行长退还诈骗所得的1.2亿,返还给被害人。但行长已经没钱了,这个判决很可能落空。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可以尝试起诉银行,要求银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行长赔不了的,银行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赔一部分。
结论:天上不会掉馅饼,行长也不是“保险箱”
韩先生的教训,值得每个人记住:
第一,别信“个人身份”打包票。 行长也好、局长也罢,只要钱转到个人账户、欠条是个人签的,那就跟他的单位没关系。出了事,单位可以不认账。
第二,“你贷款、我付利息”这种好事,基本是坑。 银行是盈利机构,不是慈善家。行长个人给你高息,他用你的钱去干嘛?十个有九个是去放高利贷或者填窟窿。
第三,贷款一定要走正规流程。 合同、借条、转账记录,都要看清对方是“个人”还是“单位”。但凡让你把钱转到个人账户的,直接拒绝。
最后想问大家: 如果你是韩先生,行长亲自开口说“行里用钱”,你会不会也信了?银行管理出了这么大漏洞,你觉得银行该不该赔这笔钱?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