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后勤”也犯法!境外超市老板帮电诈团伙洗钱,获刑近五年
“我不直接骗人,就不算犯罪吧?”这是曹某在被捕前,对自身行为的“朴素”认知。然而,法律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
近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曹某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这起案件,再次为那些试图游离在犯罪“边缘”的人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偷渡境外,为电诈窝点当“后勤部长”
经法院审理查明,曹某明知境外某园区是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窝点,仍于2022年通过偷渡方式非法出境,抵达该园区。
到达后,曹某并未直接参与“一线”的诈骗或敲诈活动,而是选择在园区内开设了一家超市。表面上看,这是一门普通的生意,但实质上,他的超市扮演了至关重要的“后勤保障”角色。
他的“业务”主要包括两部分:
1. 后勤供给:为园区内大量的诈骗、敲诈犯罪分子提供日常食品、饮料、生活用品等物资,保障这个犯罪窝点的基本运转。
2. 现金兑换:利用超市的现金流,为犯罪分子将诈骗、敲诈所得的赃款进行现金兑换,帮助其转移、洗白资金,这实质上为犯罪活动提供了关键的财务支持。
正是通过曹某的超市所提供的便利,该犯罪窝点得以持续运作,对我国境内公民实施了大量电信网络诈骗和“裸聊”敲诈等犯罪,造成了巨额财产损失。曹某则从中赚取利润。
法律定性:提供帮助,即是共犯
到案后,曹某一度辩解,认为自己只是做生意,没有直接实施诈骗或威胁被害人,不应构成犯罪。这种“不直接骗人就不犯法”的想法,是对法律的严重误解。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该犯罪集团提供后勤保障和资金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
* 关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曹某虽未直接实施骗或敲,但其提供的后勤与资金支持,对犯罪集团的持续运作、危害结果的扩大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这种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诈骗、敲诈)相结合,共同导致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因此曹某需要为他所帮助的整个犯罪活动承担责任。
* 关于偷越国境罪:曹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渡出境的行为,本身已单独构成犯罪。
最终,法院根据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以及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法官提醒:切勿心存侥幸,任何“助纣为虐”皆难逃法网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随着国内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打击力度持续加大,不法分子将窝点转移至境外,并催生了一条从“偷渡输送”到“后勤服务”的黑色产业链。此案的判决,明确了以下几点:
1. “间接参与”也是犯罪:在电信诈骗、跨境赌博等集团性犯罪中,组织者、出资者、直接实施者固然要严惩,但那些为犯罪活动提供“吃住用行”、资金结算、技术支撑、人员接送等帮助的人员,同样是犯罪链条上的关键一环,依法均应作为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2. “不知情”不是万能借口: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的认定,并非必须行为人亲自承认。根据其工作生活环境、行为异常性、获利情况等综合证据,可以推定其“应当知道”对方从事犯罪活动。在本案中,园区作为犯罪窝点的性质是明显的,曹某的“不知情”辩解未被采纳。
3. 打击跨境犯罪“零容忍”:我国司法机关对跨境犯罪坚持全链条打击方针,无论身处何地,只要行为危害我国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秩序,都必将受到中国法律的严厉制裁。偷渡行为本身也将受到刑事处罚。
【互动话题:你怎么看?】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思考。犯罪链条上的每一个环节,都在助长罪恶。我们想听听您的看法:
1. 观点碰撞:曹某认为自己“不直接骗人就不犯法”,这种想法在现实中还有哪些常见的误区或表现形式?你身边是否也有人对“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类似犯罪认识模糊?
2. 法律警示:除了本案提到的“后勤超市”,您认为在打击电信诈骗等跨境犯罪中,还有哪些看似“边缘”实则关键的环节需要被重点关注和普法宣传?
3. 自我防护:作为普通人,我们该如何提高警惕,避免在不知不觉中成为犯罪活动的“工具人”或受害者?在日常生活中,面对可疑的“高薪兼职”、“轻松获利”机会,应如何甄别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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