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女子嫌弃比自己大14岁的丈夫,跑去和有妇之夫同居,丈夫接受不了自己的女儿跟别人住一起,持刀将男方桶伤致离世,最终被判无期徒刑。死者家属向女子索要358万余元赔偿金,咬定女子是引发命案的罪魁祸首。可判决结果令人瞠目结舌。
王某(化名)与比自己小14岁的妻子蒋某(化名)结婚后,起初两人感情还不错。随着王某年龄越来越大,蒋某逐渐意识到年龄的差距十分影响感情,两人经常发生冲突,最终决定分居。
夫妻即便分居,只要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在法律上就依然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比如说蒋某不愿和王某住一块,也应该守住妻子的本分。可蒋某在跟王某分居仅仅一个月后,就在外面认识了另一名男子陈某(化名)。
蒋某觉得陈某比王某好多了,虽然陈某是有夫之妇,但蒋某毫不在乎,她迅速跟陈某同居了。
两个各自背叛了家庭的男女,就这样毫无底线地在外面搭伙过起了“地下夫妻”的日子。
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与蒋某分居的丈夫王某很快发现了妻子的丑事。王某多次找到两人,要他们立刻断绝不正当关系,但蒋某和陈某根本不以为意,依然我行我素。
2024年2月21日,矛盾彻底激化。王某、蒋某、陈某三人在街头发生激烈冲突并闹到了派出所。
在民警的调解下,三人签署了和解协议,但走出来后,被戴了绿帽子的王某越想越气,随即就撂下了狠话。说如果蒋某不跟陈某分手,他就会让两人一起去死。
蒋某完全没把王某的话当回事,她照旧回到自己与陈某的同居住所。王某被气炸了。
两天后的傍晚,王某驾驶车辆,提前埋伏在陈某的住处楼下蹲守。当晚,当不知大祸临头的陈某开着车晃晃悠悠出现,王某冲上前去,用匕首害了陈某。
作案后的王某仓皇驾车逃离,随后主动投案自首。
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很多人纳闷,故意杀人致人死 亡,为什么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这起案件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陈某身为有妇之夫公然与他人妻子同居,对本案的引发有严重过错,加上王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王某被判无期徒刑后,陈某的亲属咽不下这口气,转头把王某和蒋某告了。家属向王某和蒋某索赔358万余元。
家属认为,蒋某的过错是整件事的根源,她背叛丈夫非要跟陈某在一起,陈某才会被王某刺杀,蒋某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驳回了陈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蒋某无需承担一分钱赔偿。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王某已经受到了法律制裁。家属主张的死 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法律层面上没有支持的依据,驳回完全合法合规。
为什么引发一切纠纷的源头蒋某,可以一分钱都不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蒋某的行为在道德伦理上确实败坏了公序良俗,也是引发丈夫愤怒的客观原因,但陈某受害的直接原因,是王某自主产生并独立实施的犯罪行为。
蒋某既没有指使,雇佣丈夫杀人,也没有与王某的行为。
道德上的过错不等同于法律上的侵权行为,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离世缺乏直接的法律因果关系,因此认定蒋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放纵欲望是走向深渊的开始,触碰法律的红线,最后换来的只能自食其果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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