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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嫂乱来太荒唐!山西灵石,一男子不管不顾,和自己堂嫂发生了关系。两人暗地里来往了

叔嫂乱来太荒唐!山西灵石,一男子不管不顾,和自己堂嫂发生了关系。两人暗地里来往了一段。可后来还是闹掰了,于是男子让堂嫂把自己给她花的钱全部还回来,堂嫂不肯。男子越想越恨,提着三桶汽油,翻墙进了堂嫂家,打算跟她同归于尽。但火苗点着的那一刻,他又怂了,领着堂嫂一起灭火。事后堂嫂可不干了,非要状告男子故意杀人,还要他赔偿损失13万。但法院却这么判!

男子刘某实在糊涂,几年前耐不住寂寞,看上了自己的堂嫂马某。

真是人以类聚,这个马某也不是个省油的灯,两个人很快就缠绵到了一起。

两人的不当关系,明里暗里的保持了好几年,这期间,刘某也没少给堂嫂花钱。

可时间一长,还是有了矛盾,刘某经常和马某的儿子发生争执,闹得两家鸡犬不宁的。

马某不想在和刘某来往了,就提出了分手,以后谁也别再打扰谁。

刘某起初不愿意分,但看堂嫂去意已决,也就不再挽留。

但他提出来,马某走可以,但必须把过去这些年花在她身上的钱,都给自己还回来。

马某开始不同意,后来见刘某一直闹,就同意还一半,再多一分钱都不给。

两人就这个事儿,始终没谈妥,这也成了后来悲剧的导火索。

刘某见马某不肯全还,他是越想越气。心想这些年,到头来自己落个人财两空呀!

2026年1月14号那天,他一气之下,带上三桶汽油,斧子和打火机,直奔马某家。

刘某翻墙进入后院,从地下室进到卧室里,见到马某就打。

马某无力反抗,想打电话,刘某上去把她手机摔碎了。

然后把汽油倒在卧室地上,说要和马某同归于尽。

刘某点火,火马上燃起来了,马某吓坏了,尖叫着要往外跑。

火烧起来了,刘某立刻就后悔了,和马某一起跑出来了。

他害怕了,拉着马某一起用水把火扑灭了。

这时候刘某算是冷静了,为了减小自己的罪责,他主动报了警,并在原地等着。

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情的所有经过。

遭受损失的马某,也去起诉了,要求刘某赔偿损失,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3万多元。

并请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重判刘某。

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马某人身损害损失2300多元。

这事一传出来,网友们纷纷开始评论。有人说他故意放火,还同归于尽,怎么才判一年半?

还有人说,马某要求赔偿13万,结果才判陪2300元,这差距为什么这么大?

实际上,对刘某的惩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刘某犯的是故意杀人罪,而没有犯放火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条款涉及的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

而刘某主观上明确是要和马某同归于尽,目标指向的是马某本人。

火势也没有进一步蔓延到别处。所以,对刘某要按故意杀人罪处罚。

其次,刘某后来灭火,属于犯罪中止,而不是马某起诉要求的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而未遂是已经着手实施,但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比如马某逃脱,火被他人扑灭或根本没点着等。

事实上,刘某已经点着火了,的确是想要了马某的命。

但是结果没发生的原因,是刘某自己害怕和后悔,他是主动灭了火,而不是别人阻止的。

还有,刘某有自首情节,并且主动认罪认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刘某自己主动报了警,留在原地等待,如实供述事实,符合自首条件。主动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结合以上情节,对刘某做出的是从轻处罚的决定,判了他一年六个月。

至于对马某的赔偿金额,只能支持2300多元。

在刑附民事诉讼中,一般只赔偿因行为造成的实际物质损失,精神损害等赔偿并不在支持的范围内。

也就是说,这2300多元是马某的实际损失,马某如果还有未获支持的损失,她可以另行提起民事主张。

从来这种事都没有好结果,你对这起事件,还有哪些看法?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