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买房8年,从邻居口中得知:客厅正上方的天台上,埋着一个7岁男孩……
成都金堂县,一栋老居民楼的7楼。
李女士2017年买下这套顶楼二手房,房子一直出租,她本人几乎没有踏足。
2026年10月4日,一位邻居随口提起了一件事:7楼天台上有一座坟,位置就在她家客厅的正上方。
邻居说,坟里埋的是一名7岁男童,因疾病于2009年9月死亡后埋在此处,男童生前就住在这个院落。
李女士立即报警。民警到场后将坟挖开,找到部分尸骨,目前已取走作进一步鉴定。
她试图联系原房东,但联系不上,通过中介寻找也未获答复。
李女士报警后,民警到场开挖坟墓,取走尸骨。
1、这个动作的法律含义,比“处理民事纠纷”重得多。
这是刑事侦查行为。
一座坟,埋在天台上,埋了十七年。这十七年里,没有人报过案,没有人报过失踪,没有人来认领过这具尸骨。男童2009年9月病逝,家属把他埋在了居民楼顶。
如果男童确实是病逝,家属选择私埋,这属于殡葬管理违法。但警方开挖,说明他们在核实一个比“违法埋坟”更严重的问题:男童到底是怎么死的。
“病逝”这个说法,来源是邻居的转述。有没有死亡证明?有没有就医记录?如果男童是在家中病死,家属有没有合法处理遗体的途径?为什么选择了天台?
警方取走尸骨进行鉴定,鉴定的内容包括:死因、死亡时间、是否存在暴力损伤痕迹。 如果鉴定结果显示男童的死亡存在非正常因素,这件事就可能从“殡葬违法”升级为刑事案件。
即便鉴定结果确认是病逝,开挖坟墓这个动作本身,也说明警方对“邻居口中的说法”持审慎态度。一个7岁儿童的尸骨,被埋在居民楼天台十七年,没有任何官方记录,没有任何合法手续。这本身就构成了需要被查清的事实。
2、2009年埋坟的人,法律上怎么定性?
埋坟行为发生在2009年9月。当时的法律依据是《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金堂县属于成都市,成都市全域推行火葬。即便按照2009年的规定,居民楼天台也不属于合法的墓葬用地,也不在“允许土葬的地区”范围内。在天台上埋坟,是明确的私埋乱葬。
谁埋的?邻居说男童生前住在这个院落。那埋坟的人,大概率是男童的家属。
家属为什么要把孩子埋在天台?这十七年里,家属有没有来看过?有没有祭扫过?有没有想过迁移?
这些问题的答案,决定了这件事的另一个维度:如果家属明知孩子埋在这里,却从未告知任何购房者,从未告知物业,从未向民政部门申报,那这个隐瞒的行为,本身就是一个持续了十七年的隐瞒。
3、李女士的维权路径:撤销权倒计时已经开始。
李女士面临的最紧迫问题,不是“卖方有没有欺诈”,是时间。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这个“一年”叫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过了就是过了,法院不再保护。
李女士2026年10月4日才知道天台有坟。从这一天起,她有一年的时间决定是否起诉撤销合同。如果她在2027年10月4日之前没有提起诉讼,撤销权就消灭了。
撤销权过期之后,损害赔偿请求权仍然存在。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以信赖利益为限——包括房屋贬值损失、装修费用、过户费用等。
但损害赔偿的举证难度,比撤销合同高得多。李女士需要证明:第一,卖方在卖房时知道天台上有坟;第二,卖方故意隐瞒了这个事实;第三,这个隐瞒造成了她的实际损失。
目前尚未有警方最新通报。以上基于公开报道信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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