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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河拆桥!北京,67岁大爷卖掉房子租房住,把126万房款拿给儿子买房,不料,半年

过河拆桥!北京,67岁大爷卖掉房子租房住,把126万房款拿给儿子买房,不料,半年后,儿子儿媳直接不搭理大爷,大爷慌了,126万是自己全部积蓄,他催儿子儿媳还,两人直接不回应。大爷起诉到法院,没想到,儿媳声称,那些钱是大爷赠与的不用还,还甩出一句凭证“感谢爸爸鼎力相助”,儿媳称这句话说明大爷是无偿赠与,不用还。法院经过两审判决,最终这么判。

67岁的侯先生辛苦一辈子,名下有一套平房,那是他晚年生活的唯一依靠。

2024年,儿子和儿媳背负着房贷压力,生活紧张。

看着子女难处,侯先生心疼孩子,思虑再三,决定卖掉自己的平房,拿出全部房款帮他们渡过难关。

房子顺利卖出之后,侯先生将126万元直接转账给到儿媳账户,这笔钱一次性结清了儿子儿媳房屋剩下的全部贷款。

在侯先生的想法里,这笔钱只是临时借给孩子周转,是自己压箱底的养老钱,以后老了,还得靠着这笔钱生活。

可他万万没有想到,房贷结清之后,儿子儿媳的态度发生巨大转变,慢慢不再和他联系,双方几乎断了来往。

2025年1月,侯先生开始通过微信,不断向儿子儿媳讨要这126万。

聊天记录里,他反复明确说明,这是自己的养老钱,要求对方归还。但无论老人怎么沟通,儿子儿媳始终不愿意还钱。

讨要了整整10个月,多次沟通都没有结果,侯先生只能拿起法律武器,将儿子、儿媳一同起诉到北京西城法院。

开庭前,法官多次尝试联系被告,儿子儿媳始终无法取得联系,最终只有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侯先生主张,126万属于民间借贷,是借给子女的钱,理应归还。

而被告方律师提出,儿媳微信曾经发过一句“感谢爸爸鼎力相助”,这句话足以证明这笔钱是父亲自愿赠与,不需要偿还。

法院审理时重点厘清了赠与和借款的区别。

法律上,主张钱款属于赠与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儿子儿媳说钱是赠与,就要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老人当初明确说过不用还钱。可他们手里,仅仅只有一句感谢的话语。单纯一句感谢,不能等同于老人作出无偿赠与、不用归还的承诺。

与此同时,法院也留意到关键事实:侯先生转出126万仅仅半年,就持续发消息催款,并且多次强调这是自己的养老钱。

结合老人卖房出钱、事后持续追讨钱款的全过程,法院一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儿子儿媳共同偿还126万元以及对应利息。

拿到一审判决书之后,儿子儿媳不服判决,继续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官深入调查,发现这场百万财产纠纷背后,藏着父子之间二十多年积攒下来的家庭矛盾,案件远比金钱纠纷复杂。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依旧认可一审的结论,认定这笔款项属于借款,并非赠与。

但法官也考虑现实情况,如果直接维持一次性全额还款的判决,儿子儿媳很可能无力履行,案件会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他们名下的房子甚至会被拍卖,一家人矛盾会彻底激化。

为了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法官组织调解。法官了解到,这套房子原本每个月房贷是七千多元,于是提出参考原月供金额来制定还款计划。

这样安排,不会让小两口背上过重的新负担,每个月固定的还款,也能给侯先生带来稳定的养老收入。

经过协商,双方达成调解方案:儿子儿媳每月向侯先生还款大约8000元,一直到126万全部还清为止。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侯先生把卖房的126万转给儿子儿媳,这笔钱是老人唯一养老钱,事后多次微信催还,符合借款的特征,儿子儿媳只凭一句感谢的话,不能证明是无偿赠与,法院据此认定双方成立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儿子儿媳主张钱款是赠与,就要拿出老人明确说不用还钱的证据,他们仅有一句聊天感谢语,证据不足。

所以,要承担败诉后果,最后法院调解确定每月还款8000元,分期还清本金及利息。

来源:南方都市报2026-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