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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木方,两辆车爆胎,一个女人断了三根脚趾… 江西昌栗高速。陶女士开着车,正常

一块木方,两辆车爆胎,一个女人断了三根脚趾…

江西昌栗高速。陶女士开着车,正常行驶。车轮碾过一块东西。是一块木方,掉在路面上的。

车胎爆了。

陶女士把车靠边。交警在电话里提示她:爬出水泥防撞墙,先观察,确认安全再放三角警示牌。她照做了。

她爬出护栏,趴在水泥墙外,观察了整整两分钟。确认没车了,她准备去放三角牌。

还没开始摆,后方一辆小车也压到了同一块木方。车辆失控,径直朝她冲过来。

她下意识趴在护栏上,没有跳。事后交警告诉她,那个坑有二十米长。“因为我只瞟了一眼,印象中也就五六米的一个坑,后来交警过来说那里有20米,得亏我没翻。”

陶女士还在住院。下身撕裂伤,脚部撞击伤,三根脚趾被撞断。

一块木方,两辆车碾过,一个人断了三根脚趾。木方是谁掉的?掉了多久?为什么没有被清走?

法律解读:这块木方,牵出了四层责任。

第一层:掉木方的车——遗撒物品,违法且要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一块木方掉在高速路面上,它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来自某辆货车的车厢。捆绑不牢、装载不规范,导致货物在行驶中掉落。这个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遗撒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遗撒方还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判例:货车高速掉落木头致8车受损,负全责。货车遗撒铁片致后方30多辆车中招,司机被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但本案的关键难点在于:木方的源头车辆,目前还没有被找到。

第二层:高速公路管理方——如果没尽到巡查义务,要担责。

这是本案中最值得追问的一层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能证明”这四个字,是过错推定。 法律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了道路管理人。高速公路管理方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巡查、清理、警示。拿不出来,就要担责。

北京昌平法院审理的一起类似案件中,周女士在高速碾过铁板致油箱损坏,法院认定高速公路管理方未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义务,判决其承担30% 的赔偿责任。南京六合法院的一起案件中,公路养护公司提供的巡查记录仅满足“最低频率要求”,法院认定其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判决承担50% 的赔偿责任。

陶女士的案件中,木方在路面停留了多久?高速公路管理方有没有巡查记录?有没有监控覆盖到事发路段?这些问题,需要管理方拿出证据来回答。

第三层:后方失控车辆——压到同一块木方,责任怎么算。

后方那辆车的驾驶员,也压到了同一块木方。车辆失控,撞向了陶女士。

他的责任,取决于他有没有尽到安全观察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员有义务持续观察前方路况。但木方是路面上的一个低矮物体,在高速行驶中,留给驾驶员的反应时间极短。如果木方在视线中不明显,如果后方车辆在合理距离内已经采取了减速或避让措施,那么他的过错程度会相应降低。

但他的车失控了。失控意味着他没能控制住车辆。这本身就是一个需要解释的事实。

最终的责任比例,需要交警结合两辆车的行车记录、车速、反应距离、路面状况等证据来认定。目前,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尚未公开。

第四层:陶女士自己——她做了她能做的,但她仍然站在了危险中。

这一层责任,需要被客观地看待。

陶女士的处置,在法律上没有明显过错。 她爆胎后没有慌张逃窜,而是按照交警的指示,爬出护栏观察了两分钟才行动。一个非专业人士,在高速爆胎的突发状况下,做了她能做的最安全的选择。

但有一个事实不能被忽略:她在摆放三角警示牌的过程中受伤了。 摆放警示牌,是法律要求故障车驾驶员履行的义务。但在高速公路上,这个义务本身就意味着把自己暴露在车流中。

法律要求“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 这里的“人撤离”,指向的是撤离到护栏外侧。陶女士爬出了护栏,但她最终还是要回到车后方去摆放警示牌。这个“返回”的动作,把她重新拉回了危险区域。

如果后方车辆的失控是不可避免的,那么陶女士的受伤,很难归责于她自己。

高速公路上最危险的,从来不是车,是那些不该出现在那里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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