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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个生态整治工程,占地21万平方米,包含多项配套设施,总投资1.56亿多元

湖南,一个生态整治工程,占地21万平方米,包含多项配套设施,总投资1.56亿多元。这个项目如此重要,开标之后半年都没有定标。然而,这个项目一公布中标人,就惹来的争议,一个失信企业成了中标人。

这个项目属于一个新区科学城首开区的生态整治项目,这可是一个市级重点的民生项目,这个项目不但占地面积达到21万平方米,开发这个项目还包括多项配套设施。它的定位就是科学城的城市客厅,所以投资金额达到1.56亿元。

投资这么大,面积这么广,项目如此重要。这个工程的建设如此重要,对中标人自然有着严格的要求,一般人不会轻易中标。

事实确实如此,这个项目开标之后,半年多的时间都没有敲定中标人,可能是投标的单位,都没有达到要求。

而且这么重要的民生工程,当然全程要求规范透明,要求高效推进,并且要求在招标投标环节,都能够做到公平公正,没有一丝荒诞。

要求虽如此,偏偏招标投标环节进入了荒诞僵局。

该项目是在2026年1月16日,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了,完成了首次评标,在1月23日开始了复评,在1月26日,就公示了三名中标候选人,但是这三个中标候选人都没有先后排序,也就是这三个中标候选人都有可能中标。

至于到底谁中标,那肯定还要经过复核,经过筛选,才能得出最后的结果。

在公示阶段也有候选企业提出异议,他们也得到了书面的答复,但是这个项目依然迟迟没有确定中标人,项目也陷入了停滞。

直到最后中标人的公布,让所有人都为之一惊,中标人居然是一个失信企业。

经过查实,这个中标人之前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已经被列入严重不良行为惩戒名单,处罚为两年,信用为0分,两年之内都不能参加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相当于两年投标禁赛。

这个中标人是在5月13日那一天,禁赛处罚生效的,但是在6月5日项目就发布了中标公告,确定这个企业就是中标人。

一个失信的企业,最后成了中标单位,此事一出,当然引起了争议,为何一个正处于禁赛期的企业,一个失信的企业,可以拿下1.56亿的民生大项目,这岂不是在开玩笑?

一个失信的的企业,依法依规他不能成为中标人,一个失信的企业,他的实力还有待质疑,怎能成为中标人?

这样的失信企业成为中标人,是否能够顺利完成这1.56亿的民生大项目?

面对接踵而来的问题,有工作人员作出了回复,说中标人是在惩戒处罚之前中标的,他们的中标结果是在惩戒处罚下达前就已经产生了,所以信用修复公示期间和承接项目是不受后续失信处罚影响的。

也就是这个企业中标之前还没有被惩戒处罚,是在中标之后才被惩戒处罚的,所以不影响他中标。

关键是,很多人关注的是,这个中标企业作为失信企业,他能否担当得起这么重要的民生工程?

而且还有一个问题,这个项目的投标有效期两次延期,最后一次延期是到2026年10月13日,也就是中标的单位还没有真正的落定。

既然中标没有真正落,就公布了中标结果,这显然是不对劲。

一边是公布了中标结果,另一边说还没有定标,这件事本来就很有争议。

不管这个项目,现在是否确定了中标人?如果中标人确实是失信企业,那这个项目的招标,就会让人觉得其中大有猫腻。

这么重要的民生工程,1.56亿的大项目,真的容不得马虎,中标人的实力和能力都尤为重要。

这个中标企业因为串通投标被处以两年禁赛,信用为0分,即使中标结果是在处罚前产生,这样的中标结果也难以服众。

这个企业在这个项目之前就有串通行为,即使中标,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被禁赛的事实,已经让他丧失了合法中标的资格。

在本次招投标中,负责人应该对所有的投标人进行审核。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可取消一至二年投标资格。

出现目前这种情况,一个失信的企业都能中标,可以证明招标人没有履行审查义务,已构成了程序违法。

可以说,如果这个中标人在这之前已经有违法行为,那么本次中标应该无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审查确认。

这么大的民生项目,不管这个企业到底是什么时候处于惩戒期,这个企业的实力和能力以及担当都应有待考虑。

那么,你对此事有何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