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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男子和妻子离婚后,年幼的女儿跟着前妻生活,双方之间渐渐没了来往。多年后

陕西咸阳,男子和妻子离婚后,年幼的女儿跟着前妻生活,双方之间渐渐没了来往。多年后,男子患重病,女儿没来探望,就连男子病逝,女儿也没出现。可女儿却悄悄领走了63000元抚恤金和丧葬费。男子大哥气不过,认为侄女对父亲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当继承遗产。他将侄女告上法庭,请求取消侄女的继承权,可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2020年9月,马某乙领取的抚恤金、丧葬费等款项并不是整整63000元,而是63608.20元。领款以后,马某乙又向叔叔马某丁转账30000元,用于此前办理马某丙丧葬事务。也就是说,这笔钱并非全部留在马某乙手中。

矛盾真正集中到法院时,马某甲最在意的并不是这30000元,而是弟弟名下另外留下的7500元存款及82.50元利息。

马某甲认为,马某乙多年不联系父亲,父亲住院没有照料,去世后也没有参加丧事,既然没有尽到女儿应尽的责任,就不该再来分遗产。马某甲据此要求法院确认马某乙丧失继承权。

案件往前追,父女关系的裂缝已经存在很多年。1992年,马某丙与于某离婚,马某乙随母亲生活。

马某乙后来在书面答辩中提到,初中升高中时期,父亲曾表示以后不需要马某乙养老,也不会继续承担马某乙今后的学费和生活费。

法院并没有把这段陈述当成可以免除赡养义务的正式约定,但这段经历能够说明,父女长期断联并非到2019年才突然发生。

2019年10月,马某丙突发脑出血等疾病。马某甲和其他亲属负责送医、陪护,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用40030.60元。到了2019年11月11日,马某丙去世,丧葬事务仍由马某甲等亲属办理,马某乙没有到场。

马某乙对缺席丧事也作出了解释。按照书面答辩内容,当时马某乙怀孕约7个月,并属于高危妊娠状态,不适合长途奔波。

这个细节很重要,因为法院判断的重点不是马某乙有没有参加葬礼,而是现有证据能不能证明马某乙在明知父亲需要照料的情况下,仍然明确拒绝扶养,达到法律上遗弃的程度。

法院查明,马某丙生前是退休职工,有稳定退休收入,基本生活能够自行维持。马某甲提交的材料能够证明马某乙长期没有承担日常照料等责任,却不足以证明马某乙存在故意遗弃。

按照继承制度,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资格,不能因为关系疏远或者没有参加葬礼就直接被取消。

可继承资格没有被取消,并不等于遗产一定照常分。法院还要看谁在马某丙患病期间真正承担了照顾责任。

马某甲没有对弟弟承担法定赡养义务,但马某甲实际参与送医、陪护,又处理了身后事。相关继承规则允许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继承人以外人员适当分得遗产,对于有扶养条件却长期没有尽到相应义务的继承人,遗产分配时也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一审法院最终没有剥夺马某乙的继承权,却把马某丙留下的7500元存款和82.50元利息判归马某甲。马某甲仍然不服,继续上诉。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马某乙得知父亲患病后明确拒绝照料,因此不能认定故意遗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纠纷真正值得注意的地方正在这里。法院判断的不是谁说得更气愤,也不是单凭一次葬礼是否到场作决定,而是把父女多年关系、患病期间的照护事实、当事人的实际付出以及证据能够证明到什么程度放在一起审查。亲情上的缺位会影响遗产分配,但要彻底丧失继承权,还需要满足更严格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