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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名男子经历一次婚姻之后再婚。没想到,在第二任妻子尚处在哺乳期期间,他就出

福建,一名男子经历一次婚姻之后再婚。没想到,在第二任妻子尚处在哺乳期期间,他就出轨第三者,双方未采取避孕措施,致使第三者怀孕。妻子前脚刚生女儿,小女人后脚就生下儿子,男子得知第三者生下儿子之后十分高兴,他决定与第三者结婚,与尚处在哺乳期的妻子离婚。离婚后,妻子才发现,原来丈夫早就出轨了,难怪急着又离婚了。

这个男子姓江,福建人,第二任妻子姓刘。江某跟刘某结婚没多久,就跟一个姓梁的女人搭上了线。那时候刘某正怀着孩子,江某嫌弃夫妻生活不方便,转身就往梁某那边跑。

刘某生完女儿两个月左右,江某和梁某已经好上了,两人在一起从来不做防护,梁某怀了孕。梁某问江某,这个孩子你负不负责,意思很明白,梁某想要个名分。

时间线对上了,刘某还在哺乳期,梁某已经怀着孩子。刘某生下女儿没多久,梁某也生了,生的是儿子。

江某一听是儿子,立马答应娶梁某。刘某那时候什么都不知道,只当是夫妻感情淡了,签了离婚协议,什么赔偿都没提。

其实按照现在的法律,刘某完全有机会争取赔偿,就算当时没提,事后知道真相也还能追。这事得从婚姻法的变化说起。

1980年通过的婚姻法里根本没有离婚损害赔偿这一说,一直到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婚姻法的决定,才第一次加进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的条款,当时只列了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四种情形,婚内出轨生私生子这种事还不一定算得上。

到了民法典时代,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1091条,在原来四项后面又加了一项其他重大过错,这才把江某这种情况也纳了进去。

刘某产女后正处在分娩后一年内,这个阶段婚姻法一直有特殊保护,早在1950年的婚姻法里就写明,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能主动提离婚,这条规矩历经几次修法一直保留到民法典第1082条。当然,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不受这条限制,刘某和江某走的正是协议离婚这条路。

刘某发现真相后,越想越憋屈,决定起诉江某,要求赔偿5万块。案子审下来,江某自己也承认了出轨和生私生子的事实。

类似的情况福建当地法院此前也审过,武平县法院判过一起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和人同居致人怀孕的案子,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赔偿多少要看过错程度、生活水平这些因素,法院会综合考量后酌定,不是原告要多少就判多少。

回到本案,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审理,法院综合全部案情,最终酌定判决江某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1.5 万元。赔偿数额需要看过错程度、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会综合考量后酌定,不是原告主张多少就判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