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55岁男子花620元与女子开了两次房。事后,女子被警方抓获,警方从女子的手机中找到了男子的转账记录,认定男子存在违法行为,对男子采取行政拘留8日,罚款1500元的处罚。可谁曾想,男子被释放后,竟提起行政诉讼,坚称自己与女子是男女朋友,这钱都是给女子买衣服、化妆品的,警方的处罚毫无事实依据,而且距离警方立案,时间已经过去了八九个月,早已超出了追诉时效,要求撤销处罚并赔偿。
2025年3月,一次警方行动中,这名女子被警方抓获。
民警在调查过程中检查了女子的手机,发现里面保存着大量转账记录。随着调查深入,警方注意到了鞠某的名字。
手机里的两笔转账格外显眼,一笔300元,一笔320元。
警方随后顺着转账记录进行调查核实。
面对民警询问,鞠某最初承认自己曾经和女子两次开房,并对两笔转账作出了相应解释。
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对鞠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罚款1500元的处罚。
听到这个结果,鞠某一下子懵了。
55岁的人了,因为几个月前的两次开房,被拘留8天,这让他既觉得丢人,又觉得自己受了委屈。
他出来以后越想越不服。
他提出,自己和女子根本不是所谓的“有偿交易关系”,两个人实际上是男女朋友。
那620元是什么?
鞠某的解释是,恋爱期间给女方转钱很正常,钱可以用于买衣服、化妆品或者日常花销,并不能仅凭两笔转账就认定是违法交易。
他还提出了第二个问题。
鞠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发生在2024年9月和10月,而警方真正调查自己已经是几个月以后,按照治安案件有关追诉期限的规定,距离事情发生已经过去了较长时间。
“事情都过去这么久了,现在才来处理,是不是已经超过期限了?”
抱着这个想法,鞠某先申请了行政复议。
但复议结果没有支持他的说法。
鞠某还是不服。
这一次,他直接把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
到了法庭上,鞠某把自己的理由说得更加具体。
他认为,公安机关没有在现场抓到自己,也没有所谓的现场目击证人,更没有其他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存在有偿交易的证据。
“不能因为我和她开过两次房,就说我违法吧?”
鞠某还强调,自己之前承认的一些情况,是当时面对民警询问时太紧张,害怕事情传出去影响自己的名声,所以才说了那些话,并不能作为认定违法的唯一依据。
而公安机关则认为,认定违法行为并不是非得现场抓获不可。
警方在调查中掌握了女子的陈述、双方转账记录、相关场所信息以及鞠某本人的陈述等证据,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非只有一张转账记录。
尤其是鞠某此前的陈述,与手机中的转账记录能够对应起来。
如果真的是普通男女朋友关系,那么双方为什么会出现如此明确的金额对应?
为什么两次见面之后,又没有持续稳定的恋爱交往证据?
这些问题,都成为法院审查案件时的重要因素。
至于鞠某提出的“超过6个月追诉期限”,法院也重点进行了审查。
这里最容易让普通人产生误解。
相关规定所说的,并不是违法行为发生后,公安机关必须在6个月之内把整个案件调查结束,而是要看公安机关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发现”了违法行为。
本案中,警方在调查涉案女子时,就已经从其手机中的转账记录发现了相关线索。后续对鞠某身份进行核实、调查取证,并不等同于此前一直不知道这起违法行为。
所以,鞠某认为“事情过去几个月,警方才找我,所以一定超过期限”的理解,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处罚当然不能靠猜测,也不能仅凭一笔转账就草率认定。
但本案中的证据并不是孤立存在的。
女子的陈述、转账记录、相关场所信息以及鞠某此前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因此,法院没有采纳鞠某所称“男女朋友”“转账只是买衣服化妆品”的说法,也没有支持其关于超过追诉期限的主张。
鞠某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并要求赔偿的请求,也没有得到支持。
一审之后,鞠某仍然不服,继续提起上诉。
但最终,法院维持了原来的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