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房主与中介约定,房子卖价240万,超出部分无论中介多卖多少,都归中介所有!未曾想,中介竟将房子卖了275万,岂料房主却反悔,不肯支付超出的35万,双方闹到法院,而法院判决却令人大感意外!
9月22日,大风新闻报道了这则审判案例。
事发在2024年7月的南宁。
男子黄某在南宁有一套房子想要出手,便找到房产中介帮他售卖,很快,他找到了某房产中介公司的李某。
李某给黄某介绍了多种房屋买卖协议,经过多方对比,黄某选择了“底价模式”。
“底价模式”里约定,黄某的这套房子底价是240万元,如果说中介李某卖出的总价比240万元高,那么超出的部分都归李某所有,双方将超出的部分约定为中介的“佣金”。
这个协议的好处是,这套房子卖出去有保底的价格,而且黄某也不用再出一分钱的其他任何费用。
用大白话说就是,房子能卖高价是李某的本事,如果卖不出李某也得保证房子能有保底价240万。
不久以后,李某还真找到了买家,而且将房子卖了275万。
可令李某没想到的是,黄某收到了房款后,并未按照约定给李某35万“佣金”!
这让李某非常恼火,认为黄某不守信用,双方一直谈不拢,李某直接将黄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中介费。
李某认为,他与黄某签下了房屋委托买卖合同,也约定了对应的报酬。
双方真实约定 "成交价超过底价部分作为报酬",在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这个合同真实有效,而且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李某认为,他通过多方努力促成了黄某房产的交易,黄某就应当按照协议支付对应的报酬,也就是那35万元。
不过,黄某却有不同意见,他认为李某“两头吃”,而且要求支付的报酬过高,根本不合理。
黄某指出,他与买方还有李某的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里,已经明确规定了中介服务费由买方承担。
也就是说,李某已经在这笔交易中从买家手里收了中介费,如今又来找他这个卖家收取报酬,是典型的“两头吃”,是不合理的。
其次,黄某还表示,35万的中介费几乎占了房屋总价的12.7%,超出了市场中介费的合理水平,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
黄某还表示,李某从事房产中介,应该知晓房屋市场公允价格和交易细节,如今他利用买卖双方的信息差赚取的差价,不能认作是“佣金”。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禁止房地产经纪人员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因此,黄某认为他不应该支持这35万元的报酬。
那么,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房产中介,他的核心职责是将买方的真实出价、市场公允价格、交易细节无保留地披露给黄某。
但是,他依托自身掌握的市场行情和手上的信息资源,故意制造了黄某与买家之间的信息差,并以“底价模式”来赚取差价。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李某隐瞒了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李某与黄某签订的“底价模式”协议,为中介李某制造了差价空间,应认定为无效。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依旧维持原判。
这里要提醒大家,房产中介“吃差价”不仅民事上是无效的,甚至还会被住建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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