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智力障碍少女辩称对方自愿一个34岁、大学学历的成年男人,把15岁、智力三级残疾、认知水平像四五岁孩子的女孩,从摘辣椒的活儿带到饭桌,再带进宾馆;压胳膊、强行脱衣,做完还喊“她自愿”。
这话听着像辩护,其实是把法律当傻子。
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而性自主的前提,是有能力理解性行为是什么、后果是什么、自己能不能说不和为什么不说不。一个无性防卫能力/性防卫能力受损的少女,她点个头、没激烈反抗、甚至被哄着不闹,都不等于法律上的“同意”。司法实践里说得很直白:明知对方是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还发生关系,不管她“同不同意”,都按强奸论。
辩方拿“没擦伤、没血迹”说事,更像话术。暴力不是强奸的唯一外壳,“大声呵斥让女孩害怕跟随”“利用认知劣势带进宾馆”“压胳膊强行发生”——这是典型的乘人之危+强制,不是什么你情我愿。
真正让公众憋屈的,是四年。
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四年“没超区间”,检方可以不抗诉;但对未成年人+智力残疾+成年熟人式猎物+拒不认罪不赔偿,这个“区间内偏轻”,让人觉得像在给“挑软柿子捏的坏人”留余地。弱势孩子不会替自己吵,法律才该替她把门守住。别让“她没喊不”变成坏人脱罪的密码,也别让“判了四年”变成我们麻木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