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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狠毒了!北京,一男子和女友分手后心里怨恨,故意把有毒的饮料寄给了前女友,想至她

太狠毒了!北京,一男子和女友分手后心里怨恨,故意把有毒的饮料寄给了前女友,想至她于死地。不料,前女友没喝,跟她同住的两个室友却误喝了,两人中毒送医,鉴定为肝功能受损。男子被抓获后坚称自己没想杀人,只是放了点微量毒物。可警方在他电脑里,发现了一份被删除的文档,这份证据直接把他送进了牢狱。

耿某和曹某曾经是一对情侣,后来两人分手。

耿某心里一直过不去这个坎,越想越气,竟然动起了歪心思。

2025年2月,他在网上买了一种化学物质,然后把它掺进瓶装饮料里,通过快递寄到了曹某某的住处。

他的想法很简单,就是想让曹某某喝下这瓶饮料。

不过曹某某收到这瓶饮料后,并没有打开喝。

这瓶有毒的饮料,就被她放在了她和两个室友合住的房子里。

2025年3月8日,跟曹某同住的卢某某和邓某某,不知道这瓶饮料有问题,随手拿来喝了。

两人喝下去之后,很快就觉得味道不对劲,身体也开始不舒服。

他们赶紧去了医院,一检查,医生说是A毒物中毒。

好在送医还算及时,经过救治,两个人都保住了命。

但司法鉴定结果显示,两人的肝脏都受到了损害,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耿某在2025年3月14日被警方抓获。

一开始他嘴硬得很,说自己买的就是一点含有微量A毒物的标准溶液,而且投放的时候特意控制了剂量,根本没有杀人的想法。

这话听起来好像他只是一时冲动,没想闹出人命。

但检察官和技术人员没有被他这套说法糊弄。

检验结果显示,耿某买的那些标准溶液压根就没被用过。

而他寄出去的那瓶饮料里,检出的A毒物含量,超过了他所有标准溶液含毒总量的5倍还多。

这哪里是微量?这分明是下了狠手。

为了把证据坐实,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调集多个专业的技术人员,一起参与办案。

首先从耿某的手机和电脑,发现他搜过“A毒物”这个词,查过剂量单位。

还通过聊天软件,问过别人怎么买毒物,也访问过卖这种毒物的化学实验品商城。

但这些痕迹只能说明他有过想法,还不能直接证明他真的要杀人。

后边技术人员从耿某使用的的电脑里,挖出了更关键的信息。

找到了耿某搜索A毒物相关信息的详细记录,完整呈现了他学习毒物使用方法,和致死剂量的过程。

更重要的是,一份被耿某删除的历史备份文档。

这份文档就像一本日记,把耿某某预谋杀害曹某的全过程都记了下来。

从怎么选毒物、怎么往饮料里掺毒、怎么寄快递,到事后怎么销毁证据,每一步都写得清清楚楚。

这份文档一出来,耿某说自己没有杀人故意的辩解就站不住脚了。

检察官顺着文档里记录的毒物剂量,结合商城账号的信息,把线索退回警方补充侦查。

警方找到了卖毒物的人做了笔录,调取了耿某3次大量购买A毒物的聊天记录、销售合同和快递订单,毒物的真实来源彻底查清了。

还有一个难题,是致死剂量的评估。

两个被害人喝饮料的时候觉得味道不对,实际喝进去的量不算多,而且就医也算及时,所以没有出现死亡后果。

A毒物有个特点,进入人体后吸收得快,很快就分布到全身各个器官,代谢排出也快。

两个被害人中毒初期的症状不典型,直到4天后才出现特征表现。

这时候在他们的血和尿里检出A毒物,浓度已经不能直接反映他们实际喝进去了多少。

法医查阅了专业文献,和公开报道的A毒物中毒死亡案例,整理出一个有实际案例支撑的致死血浓度范围。

再结合两个被害人的摄入方式、救治过程和代谢时间。

法医认为,在A毒物已经快速分布到器官、并持续代谢排出的情况下,两人首次检出的血液浓度仍然处于致死浓度范围内。

据此推断,他们实际摄入的剂量,处于甚至可能高于致死浓度范围,死亡风险很高。

检察官结合法医的意见,认定耿某投放的A毒物剂量足以致人死亡,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提起了公诉。

法庭上,电子数据技术人员作为鉴定人、法医作为有专业知识的人分别出庭。

就关键证据的来源、A毒物的毒理学特征、致死剂量评估方法和死亡危险性判断做了说明。

这些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要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不管最后人有没有死杨,都构成故意杀人罪。

耿某因为感情问题投毒,这就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故意杀人罪,看的是行为人有没有杀人的故意和行为,不是看结果有没有人死亡。

耿某把毒物寄出去的那一刻,他的杀人行为就已经实施了。

但因曹某本人没有喝那瓶饮料,两个室友虽然中毒但经救治没有死亡,这属于犯罪未遂,法律上可以从轻处罚。

2026年3月24日,法院一审判决耿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一段感情结束了,耿某没有选择放下,而是把恨意变成了行动。

最终害人不成还把自己搭进去,这也是他咎由自取。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