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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158万元的房子,买家和卖家签完合同,第二天却突然反悔,理由是房产证还没办下

一套158万元的房子,买家和卖家签完合同,第二天却突然反悔,理由是房产证还没办下来。中介退了钱,卖家退了5万元定金,三方看上去和平分手。
 
谁也没想到,解约仅仅12天后,买家又和原房东私下签了合同,价格只少了8000元,付款安排、交房时间等内容,也和之前谈好的差不多。
 
事情过去3年,中介才发现,随后把买卖双方告上了法院。
 
这笔账最后怎么算,关键不在于第二份合同是不是重新签的,而在于买家和卖家有没有利用中介已经搭好的交易桥梁。
 
事情发生在成都。2022年1月3日,房产中介小王接到一套房源,房东余先生和廖女士夫妻俩不在本地,就委托侄女小杨帮忙处理卖房事宜。
 
小杨随后和小王所在的中介公司签了合同,把房子挂到网上。小王带客户牟某看房,牟某看中后,买卖双方很快谈妥,房屋总价158万元,双方各承担1%的中介费。
 
当时,小杨代替叔叔婶婶签字,牟某还把5万元定金打进余先生账户,双方也分别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一部分费用。看起来,这笔交易已经走到签约阶段,只等后续履行。
 
问题出在第二天,牟某突然提出,房子的产权证还没有办理,自己担心交易存在风险,要求解除合同。
 
中介公司没有继续强行促成,而是配合双方解约,退回已经收到的中介费。余先生也退还了5万元定金,买卖双方就这样把第一份合同处理掉了。
 
如果故事到这里结束,中介公司可能只会觉得白忙一场。可就在解约后的第12天,牟某又和余先生、廖女士签了新的买卖合同。
 
这次成交价变成157.2万元,比此前少了8000元。房屋还是那套房,买家还是牟某,卖家还是余先生夫妻,连付款节点和交房时间,也和之前中介撮合时谈好的内容高度接近。
 
这就让中介公司产生了疑问,买家真的只是因为产权证问题退出吗?如果确实担心风险,为什么12天后又重新买下同一套房?如果是重新寻找房源,为什么合同内容也如此接近?
 
更关键的是,买卖双方没有重新通过中介寻找机会,而是直接私下完成了交易。
 
中介认为,自己负责了发布房源、带看房屋、沟通价格、促成签约,双方正是通过这套服务认识并达成交易,后面却把中介甩开了。
 
买卖双方的说法并不一样。余先生夫妻认为,和中介签合同的是侄女小杨,不是他们本人,后面的过户和签约都是自己完成,中介没有继续参与,就不该收钱。
 
这个理由没有被法院完全采纳。小杨是受余先生夫妻委托处理卖房事务,中介公司有理由相信她获得了产权人的授权。
 
更重要的是,中介已经实际完成了带看和撮合,第一份合同也确实签了下来。
 
房产中介的价值,不只是最后陪着买卖双方去过户。
 
它提供房源信息,安排看房,帮助双方谈价格,推动合同落地。只要这些服务让双方获得了认识和成交机会,就不能因为最后一步绕开中介,便把前面的劳动全部抹掉。
 
民法典对这种情况有明确规则。简单说,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却绕开中介直接签约,就可能需要支付报酬。
 
但法院没有支持中介要求的全部费用。原因也很现实,第二份合同是买卖双方私下完成的,中介没有继续参与后续交易,服务并没有完整走完。
 
最后,法院按照原约定中介费的50%计算,判决余先生夫妻一方和牟某各支付7860元给中介公司。
 
两人合计支付15720元,既没有按照158万元成交价重新计算全部费用,也没有让中介一分钱拿不到。
 
为什么是每人7860元?原本每人按1%计算,按照157.2万元成交价,每人应承担15720元,法院考虑到中介服务没有全部完成,只支持一半,也就是7860元。
 
遇到中介纠纷,不能只看最后有没有过户,还要看交易机会从哪里来,双方是怎么认识的,中介到底提供了哪些服务,第二次签约和第一次签约有没有明显联系。
 
不过,所有绕开某一家中介的交易,也不能直接扣上跳单的帽子。
 
比如同一套房子同时在多家中介挂牌,买家通过不同渠道了解房源,最后选择另一家报价更低、服务更合适的中介成交,这种情况通常不能简单认定为跳单。
 
买家正常比较服务和价格,是市场交易中的常见选择。
 
如果买家确实因为产权证、贷款、房屋权属等问题决定放弃,后来隔了很长时间,在完全不同的渠道重新发现并购买,也要结合证据具体判断,不能只凭时间相近就下结论。
 
中介费不是买家和卖家白送给中介的钱,而是对已经完成服务的一种支付。
 
买卖双方当然可以决定是否交易,也可以比较不同中介,但不能一边利用别人提供的房源和机会,一边在临门一脚时把服务方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