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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为什么是丈夫“代劳”报的警? 一个声称在自家店里被强奸的女人,第一时间

强奸案,为什么是丈夫“代劳”报的警?

一个声称在自家店里被强奸的女人,第一时间没有报警。第二天她在睡觉,丈夫翻看她的手机,发现了“不寻常的聊天信息”,然后以她的口吻约杰某出来,把人扭送进了派出所。

报案这件事,从头到尾是丈夫在做。林某本人做了什么?睡觉。割腕。

如果真的是被一个认识两天的男人推进厕所、反锁门、控制手,实施了性侵,第二天醒来第一件事应该是什么?报警、验伤、留证据。可林某的选择是“顾及店铺经营声誉与个人颜面,没有当即报警”。声誉比体内的生物证据重要?一个声称被强奸的人,最先顾虑的是“颜面”?

再看聊天记录。杰某在事发前两天加了林某微信,此后“二人有频繁的聊天记录”。事发当晚,是林某“中途叫了杰某过来喝酒”。一个被性侵的人,在事发前主动把“施暴者”叫到自己店里喝酒?这像是一个即将被强奸的人的防备状态吗?

丈夫为什么能那么快锁定杰某?因为他翻手机的时候,看到的是“不寻常的聊天信息”。什么样的聊天信息会让一个丈夫立刻判断“这个男人和我老婆有事”,而不是“我老婆被欺负了”?能让丈夫选择用妻子的口吻把对方骗出来抓人的,只能是暧昧。 如果是强奸,丈夫的第一反应应该是暴怒质问妻子“发生了什么”,而不是冷静地设局。

杰某说这是“很小的误会”,“或多或少有一些小问题”。他不敢说“没发生关系”,他说的是“误会”。一个镇干部,承认和一个认识两天的有夫之妇发生了关系,然后管这叫“误会”。“误会”二字,在他嘴里翻译过来就是:我以为她是自愿的。

县局两次认定“无犯罪事实”,市局复核说“有犯罪事实”。同一套材料,两种结论。但市局说的是“有犯罪事实”,不是“证据确凿”。立案是一回事,定罪是另一回事。

一个强奸受害者,不会在事发后睡觉,不会让丈夫去设局报案,不会在事发前两天和“施暴者”聊得火热。 这不是受害者行为,这是婚外情被发现之后的标准剧本:丈夫暴怒,妻子被迫站队,一个“误会”被包装成“强奸”,用来解释为什么一个已婚女人会和另一个男人在厕所里发生关系。

法律可以因为“存疑”而立案,但舆论不应该因为一篇报道就定罪。 在“有犯罪事实”和“确认强奸”之间,还隔着丈夫的聊天记录、林某本人的主动邀约,和一个女人保住婚姻的求生欲。

干部涉强奸县警方不予立案 市局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