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男子找了个比自己小8岁的女友,仅恋爱一个月便住到一起。小女友刚刚18岁,情绪不太稳定,每天还得哄着她,不然就寻死觅活。女友偷偷联系前男友,被男子发现,对方还发来一段私密语音。女友隐私暴露后,情绪开始崩溃,两次下单买头孢被男子取消,又两次跳楼被拽回,第三次从阳台坠楼亡。女子父母起诉男子,索赔72万,要为女儿讨公道。
张某刚满18岁,与男友李某2025年10月认识,一个多月后两人开始住到一起。
两人年龄差8岁,相处中,感情时好时坏,吵架也成了常有的事,张某总觉自己很委屈,但也不提分手。
她曾向闺蜜哭诉,两人吵架后男友曾直接让她搬走。
李某觉得在这段感情自己很累,女友情绪很脆弱,动不动就寻死觅活,还曾割过腕。
2025年12月8日,李某结锁密码后翻看女友手机,发现张某加了一个男子的微信好友。
他当时隐忍了,装作什么都不知道。
次日凌晨,两人在外面吃宵夜,李某发现那人竟是张某前男友。
李某心里不舒服,让对方别再骚 扰张某。
对方很快回复,不过那是一段约14秒的私密语音。
语音一放,张某的隐私暴露了,她又气又羞当场情绪失控,两人大吵一架,张某提出分手。
两人回到住处后已是深夜,张某两次在网上买头孢,李某发现后,都把订单给取消了。
凌晨3点多,张某收拾行李,外卖送来她再次下单的头孢,被李某抢下后放在桌上。
张某越闹越凶,三次翻越阳台栏杆闹着要跳楼,前两次李某把她拉回。
第三次,她又翻过栏杆时,李某此时连惊带吓早已被折腾的筋疲力尽。
他上前阻拦,还喊了句亲密的话试图挽回,可张某还是从阳台坠落,那一瞬间,根本都来不及反应。
李某马上拨打120,他跑下楼去寻找。
张某被送去抢救,可惜伤得太重了,最终没能救回来。
一个刚满18岁的女孩就这样没了,她的父母悲痛欲绝,难以接受这个现实。
案发后,李某与张某家属沟通,说愿意尽力出10万块给张某父母。
以后逢年过节想替女友尽尽孝,但最后双方没有达成和解。
张某父母将李某起诉到法院索赔72万余元。
他们希望为女儿讨个说法,也希望有人为这事负责。
法院审理时认为,张某已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对自己的安全,有最高注意义务。
她因感情纠纷,选择极端方式轻生,这个后果,主要责任在她自己。
不能把全部责任推给男友李某。
但是,李某和张某恋爱同居,两人住在同一套房子里共同生活,关系特殊。
当张某处于危险境地时,李某有合理注意和救助义务。
这个义务不是凭空来的,它来自双方同 居关系的信赖。
也来自法律对危难救助的要求。
经分析,李某的过错:第一,他未经同意查看张某手机。
第二,他用张某微信给前男友发消息。
第三,直接引来私密语音。张某隐私暴露,当场崩溃。
这就是这起事件的导火索。
张某已经多次表现出危险倾向,她买头孢,翻阳台,虽然李某看见了,也救过,但他的救助还不够充分。
第二次把张某拽回后,他没有贴身看护,而是独自回到大厅继续喝酒。
他没有锁上阳台推拉门,就是说,当时并没消除张某再次翻越的物理条件。
法院认为,李某有一定施救行为,他取消订单,拉回张某,也拨打120,主观恶意不深。
但他没有尽到充分救助义务,这个不作为,与张某坠楼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他要承担相应责任。
经核算张某离世造成的损失合计1690187.9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父母179018.8元。
这个判决说明,李某在危难情形下是有救助义务的。
依据《民法典》第1005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上述法律条款说的是,当一个人生命健康处于危险中,有救助义务的人要及时出手。
李某和张某同居,是亲密伴侣,张某多次出现危险举动,李某已经看见,也参与过救助。
此时他就不只是普通路人,这种情况下应立即施救。
其实不要求他一定成功,也不要求他冒着生命危险去施救,但至少要采取合理措施。
比如看护、报警、求助、消除危险环境,这些都算。
本案中,李某没有锁阳台门,还离开卧室喝酒,把张某单独留下,这就被认为救助不充分。
法院判他10%的责任,不是说他直接害死了张某。而是认为他的疏忽与悲剧有一定因果关系。
张某自己是成年人,要为自己的选择负主要责任,李某的过错较轻,所以赔偿比例不高。
不管怎么样,案件判决生效后,两个家庭都留下难以弥补的伤痛。
这也提醒大家,亲密关系里,关心和看护有时不只是感情问题,它也可能涉及法律义务。
有人认为,像这种情绪不稳定,一点小事就寻死觅活的女子千万不要结婚,不然一辈子都生活不踏实。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大皖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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