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男子与女网友相约在一公寓内烧炭自杀,写好遗嘱并设置了一条延迟短信后,便进入卫生间,关紧门窗后,便开始烧炭。中途,男子醒来,发现二人都没有成功便独自逃出公寓呼吸新鲜空气自救,对失去行动能力的女网友不管不顾。随后,男子拒绝他人和民警的帮助,再次返回公寓,依然没有理会女网友,独自在公寓内生活2天后,再次到卫生间点燃木炭,不过依旧没有成功。而后男子便继续在公寓内生活,依旧没有理会女网友。过了几天后,男子发现女网友已经死亡,不过继续像个没事人一样在公寓内生活。直到又过了几天,女网友的家人收到女网友设置的延迟短信并报警,警方赶至公寓将男子带走。事后,男子被控涉嫌故意杀人罪,法庭上,男子表示第一次醒来时,曾问过女网友要不要打120,被女网友拒绝,第二次醒来后,就发现女网友已经死亡,不清楚自己的行为算不算故意杀人。男子的辩护人更是认为男子没有杀人故意,法院这样判!
据悉,女子某甲因长期抑郁萌生自杀念头。
2024年11月中旬,男子许某在网上某甲结识后,得知某甲抑郁想自杀,便表示自己因无力偿还债务也想自杀。随后两人一拍即合,打算一起自杀。
2024年12月12日,两人乘火车来到上饶,并租了一间公寓。
同月23日,许某在网上购买了软质无烟煤、烧烤炭(商家赠送引燃炭)、烤火盆等物品;隔天,某甲又在网上购买了固体酒精、木炭燃料块、酒精等物品。
27日,许某陪同某甲到一医院,某甲让医生给自己开了一瓶氯硝西泮(30片)。
28日,某甲又在网上购买了防风胶带、烤炉、烧烤网子、碳夹等物品。
2025年1月2日晚,许某与某甲在公寓房间里服用了氯硝西泮片。之后许某与某甲写了遗嘱并给家人设置了一条延迟短信后,便开始在房间卫生间内开始烧炭自杀。
1月5日傍晚,许某醒来发现二人未能自杀成功,遂独自逃出卫生间,在房间外面的过道处呼吸新鲜空气自救。
彼时,某甲已经无行动能力,躺在卫生间。
期间,因隔壁住宿人员误认为许某醉酒需要救助而报警。民警到达现场时发现许某坐在过道中间,询问其是否需要帮助,见许某拒绝便离开。
而后许某返回房间里,没有管某甲,自顾自的在房间生活。
1月8日晚,徐某再次到卫生间内点燃木炭,不过这次仍未自杀成功。
许某清醒后依旧没有理会某甲,继续在房间内生活。
1月12日凌晨,许某发现某甲已死亡,依旧继续独自在房间内生活,直到1月16日,某甲的家人接收到某甲设置的延迟短信并报警,案发。
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又因经鉴定,某甲系烧炭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随后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许某立案,而后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2025年12月12日,许某的妹妹赔偿了某甲父母20000元,取得了某甲的父母的谅解。
法庭上,面对检方的控诉,许某辩称,自己在第一次醒的时候问了某甲要不要打120,某甲拒绝了。第二次醒来的时候已经发现某甲死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不清楚自己的行为算不算故意杀人,由法官定夺。
许某的辩护人更是认为许某没有杀人故意。
法院判了!许某的行为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许某在1月8日晚在某甲尚未死亡的情况下,再次点燃木炭,不应为而为之,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作为犯”,主动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直接、积极地促成了某甲死亡的后果发生。
许某与某甲一开始共同服药并点燃木炭共同自杀,共同制造了一个极其危险、足以致命的封闭环境,许某因其先前行为使某甲生命处于危险状态,负有对某甲进行救助的义务。许某在其两次醒来后,均没有积极实施救助行为,应为而不为,还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犯”,许某没有履行法律要求的作为义务,主观上对某甲的死亡持放任态度。
生命权作为公民个体至高无上的基本人权,任何个体不得自由处分与让渡。即使某甲同意结束生命,但生命权不属于个人可自由处分的权利,某甲的承诺不能成为许某杀人犯罪的违法性阻却事由。许某在烧炭自杀的同时帮助某甲自杀的行为本质上仍是对他人生命权的非法剥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不过,许某的犯罪动机是来源于与某甲相约共同自杀的合意,许某的行为在自杀的同时带有一定的帮助某甲实现自杀意愿的性质,且采用的是密闭烧炭产生一氧化碳的手段,并未使用暴力,相对平和轻缓,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
许某的行为针对的也是有共同赴死意愿的特定个人,与行为人主动发起、被害人完全被动受害的故意杀人犯罪存在显著区别,对社会公众安全感和社会秩序的冲击相对较小。
某甲的死亡结果是由某甲的自杀决定与许某的帮助行为共同导致,属于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形。
另考虑到,许某具有坦白、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等等。
最终判处许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5年。
这事你怎么看?注: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