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义,一名17岁女生与男同学在民宿同住一晚后不久,便烧炭自杀了。父母从女儿的遗书中发现,女儿竟遭到了男同学的性侵。气愤之余,父母报了警。可警方调查后,并未发现有犯罪事实,所以没有立案。女生父母质疑警方调查不够仔细,要求重新调查。
据悉,7月25日中午,女生杨某突然告诉母亲,称自己要在女同学家过夜讨论功课。
考虑到女儿平时成绩还不错,只是有些偏科,可能女儿想要补下课,而且还是去的女同学家,所以母亲就没有阻止,还叮嘱女儿不要给人家添麻烦。
当天下午5点多,杨某告别母亲后便离家了,之后未再联系母亲。
次日中午11点多,杨某独自回到家中,但她的精神状态很差,到家后什么话也不说,倒头就睡。
母亲担心杨某的状态,多次询问杨某到底怎么了,但杨某却闭口不谈。
一直到7月29日,杨某才将7月25日晚上与男同学共住民宿后,被男同学给侵犯的事告诉了母亲。
直到这时,母亲才知道杨某撒了谎,原来她不是去女同学家学习去的,而是与男同学开房去了。
一开始母亲十分气愤,但考虑到杨某的精神状态,她还是决定先安抚杨某。
可谁也没想到,杨某竟多次作出自残行为,还尝试过服药自杀。
母亲十分着急,因为在今年6月份,杨某就已经在医院查出存在抑郁相关的心理问题。
7月29日晚上,杨某独自前往派出所报案,将自己被男同学侵犯一事如实告知。警方随即立案调查。
次日,母亲突然发现杨某的脖子上新添了割伤的伤口,立即将杨某送到医院处理伤口,同时报了警。当晚,在父母的陪同下,杨某再次来到派出所做笔录。
可谁也没料到,报案仅仅过去4天,悲剧发生了。在8月1日下午1点多,母亲敲了敲杨某的房门,但一直无人回应。
察觉不对劲后,父亲立即破门进入房间,顿时一股碳烧味扑面而来。父亲发现女儿的房间内窗户紧闭,立即打开了窗户,而女儿就躺在床上一动不动。
母亲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了警。医护人员尽力抢救,但回天乏术,杨某最终被宣告死亡。后经法医鉴定,杨某的死因是一氧化碳中毒。
杨某的离世让父母悲痛欲绝,他们认为女儿接连出现自残、轻生举动,都是因为被男同学侵犯所致,所以坚持要求警方立案把男同学给抓起来审讯。
目前,杨某的遗体还安放在殡仪馆内,尚未安葬,父母想要为女儿讨个公道。
8月3日,父母再次整理了一些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材料,交给了派出所民警。可当天他们就收到了不予立案决定。
杨某的父母肯定对这个结果不满,于是申请复议,可谁知复议之后依旧维持不予立案的结论。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讯问未成年人被害人,依法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确实无法通知的,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到场,并且要把整个情况写进笔录中留存。
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脆弱,面对公安询问很容易紧张恐惧,监护人在场,可以给孩子心理支撑,同时监督询问程序是否合法。
然而本案中的警方在杨某报案时,并没有通知监护人到场,的确存在程序上的问题。
其次,警方对于不予立案决定,必须告知控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至于是否是书面的,规定上没有硬性要求,但事后警方都会出具出面通知。
至于为什么不立案,是因为刑事案件非常重视证据。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杨某报案时只有其口头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杨某是被强迫的。
更重要的事,杨某是自愿与男同学同住民宿,为此还撒谎欺骗了她的母亲。
那么在没有证据证明杨某被强迫的情况下,很难去仅凭单一口供,就认定男同学的行为构成强 J罪。
再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民宿、酒店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核验登记身份、询问并且留存监护人联系方式、问清同住人员身份关系;发现可疑情况要立刻报警,联系家长。
如果民宿的负责人没有履行报告义务,相关部门可以对民宿进行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但这与杨某是否被强迫发生关系没有必然联系。
如果杨某的父母认为民宿存在过错,导致了杨某自杀,他们可以起诉民宿索赔,这是他们的权利。
但民宿未登记的过错,也无法去认定男同学的行为构成犯罪。
目前来看,杨某父母的主张完全没有证据支撑,只有杨某自己的口供,而遗书其实也是单方口供,这显然无法给男同学定罪的。
最后,杨某的离世的确让人感到惋惜,我们也希望警方能仔细调查,到底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如果是自愿的,那自然不能冤枉了男同学,但如果不是自愿的,让男同学接受刑事处罚,也能告慰杨某的在天之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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