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不贷!”上海,一女子经朋友介绍,带着8个月大的男孩,和73岁的老头发生关系后,扔下孩子,跑了,老头见女子跑了,这男孩也不是他亲生的,更不愿意帮女子带孩子,用痒痒棒对着孩子打,见孩子死了又害怕,给朋友打电话,朋友怕涉及到自己,连忙报警,法院判了。
73岁的老头,通过朋友认识了一个女子,女子抱着一个8个月大的男婴来到老头家里,那天晚上,老头和女子发生了关系。
可第二天一早,女子就把孩子扔在老头家,自己一个人跑了,之后再也没回来管过孩子。
孩子不是老头亲生的,DNA鉴定也证实了这一点,老头和朋友都不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女子走后,照顾孩子的活儿全落老头头上。
一个73岁的老头,突然要带一个8个月大的婴儿,他心里那口气越想越不顺。
加上孩子经常哭闹,老头就把对女子的火气全撒在了这个不会说话的孩子身上。
老头多次拿起家里的竹制痒痒挠,往孩子脑袋和身上打。
7月7日那天,孩子开始吐奶,精神也越来越差,老头这时候害怕了,他怕自己打孩子的事儿暴露,一直不敢把孩子送医院。
就这么拖着,到了7月10日晚上11点,孩子彻底昏迷,连奶都喂不进去了。
老头还是没敢送医,第二天早上8点,他发现孩子已经没了呼吸和心跳。
孩子死了,老头慌了神,赶紧打电话叫朋友过来,朋友进门一看孩子死了,怕牵扯到自己,立马报了警。
警察来了之后,老头被带走,法医一鉴定,孩子是头部被钝器多次击打,造成颅脑损伤死的。
法庭上,老头承认了打孩子的事,法院判决的时候说,8个月大的婴儿一点自救能力都没有,应该受到特殊保护。
老头故意伤害孩子,把孩子打死了,这就是故意伤害罪。
不过他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算是坦白,法院依法从轻处罚,最后周某被判了12年有期徒刑,那把打人的竹制痒痒挠,作为物证留在了法院。
让人心寒的是,一个8个月大的婴儿,话也不会说,路也不会走,来到这个世界上还不满一年,就被一个73岁的老头用痒痒挠活活打死。
而那个当妈的,把孩子丢下后就再没管过,老头打电话说孩子病了,她都不理会,一个不负责的妈,一个心狠手辣的老头,两条人命就这么被毁掉了。
几天的拖延,孩子7号就开始吐奶、精神变差,老头心里明知道是自己打出来的,因为害怕暴露硬是不送医院。
拖到10号晚上孩子彻底昏迷,连奶都喂不进去了,他还是不敢动。
第二天早上发现孩子死了,这4天里,孩子得有多难受,一个8个月大的婴儿,疼了不会说,只能哭,哭也没人管,老头想的不是救孩子,而是怎么保住自己。
这个老头,73岁了,孩子不是他的,他确实没义务养,但你可以把孩子送走,可以报警,可以找社区,办法多得是。
可他偏偏选了最不是人的那条路——把对女子的气撒在孩子身上,一个成年人,连自己情绪都管不住,对一个婴儿下死手,这跟年龄没关系,跟人品有关系。
女子也脱不了干系,把孩子扔下就再没回来过,老头打电话说孩子病了,她都不理,这当妈的,简直是把孩子当包袱甩给别人。
法院判了12年,有人觉得轻了,但法律讲的是证据和程序,老头到案后如实交代,算坦白,依法从轻。
这案子真正让人反思的不是刑期长短,而是一个社会怎么保护那些最弱小的人,8个月的婴儿,连自救的能力都没有,全靠别人管,可偏偏遇上了一个不靠谱的妈和一个心狠的老头,两条人命就这么没了。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老头多次用竹制痒痒挠殴打婴儿头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主观上有伤害故意,客观行为与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鉴于其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量刑在法定幅度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