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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打了婆婆三巴掌!上海,胡阿姨独自带大儿子,结果儿子结了婚就不认妈了。不仅把胡

儿媳打了婆婆三巴掌!上海,胡阿姨独自带大儿子,结果儿子结了婚就不认妈了。不仅把胡阿姨的房子过到媳妇名下,还让老人掏钱又买一套,最后把她扫地出门!胡阿姨一辈子倾其所有为了儿子,结果竟然落得无家可归的下场,养儿真的防老吗?

上海的胡阿姨早年离婚了,她一个人带着一个儿子,含辛茹苦的把儿子养大,也没再结婚,她怕儿子小小年纪有了后爸会不适应,可以说对儿子真的是捧在手里怕掉了。

娘俩当时住的房子正好赶上老房征收,胡阿姨拿到了一笔补偿款,就买了一套新房,房产证上写的是她和儿子两个人的名字。

儿子长大结婚后,有一天,儿子和儿媳当着她的面说,妈你放心吧,以后会好好赡养你。还说既然是一家人了,不如把胡阿姨的名字从房产证上去掉,省得以后麻烦。

胡阿姨想了想,觉得有道理,毕竟自己只有这么一个亲人了,不信任儿子信谁呢?所以,她就把自己的产权份额赠与了儿子。

但是,她没想的是,儿子的心竟然是石头做的!儿子得到全部房产后,转头就变更到了儿媳一人名下,真是有了媳妇忘了娘!

没多久,儿媳就把那套房子卖了,又另买了一套,产权还是儿媳一个人的名字。

一开始,俩人说的还挺好的,说新买的这套房,给胡阿姨留了一间房,她可以去住。胡阿姨住进去了以后,柴米油盐酱醋茶,处处都需要自己花钱,儿子和儿媳根本没有给赡养费,眼看着她的积蓄一点一点被掏空了

看到胡阿姨的钱基本一分不剩了,儿媳就露出了本来面目,她说,没有钱,你就不能住在这里了!天下没有吃白饭的道理!

胡阿姨震惊了,她没想到儿媳竟然会这样对待自己,儿子竟也不帮自己说话。胳膊拧不过大腿,就这样,胡阿姨真的被赶了出来。

被赶出来以后,胡阿姨两眼一抹黑,根本不知道怎么办才好。但是,时间久了也不是个办法,胡阿姨总得找个依靠才行,所以她就给自己找了个老伴。

新找的这个老伴对她还挺好的,主动说不然再买一套房子吧,自己可以拿出20万,再让胡阿姨的儿子儿媳添点钱,在上海的花桥买了一套房,至少让胡阿姨有地方住啊。

这个方案大家都同意了,但是儿媳非常霸道,说既然是买新房子,我们也掏钱了,那名字还是要写我的!

就这样,花桥的房子写的还是儿媳的名字,胡阿姨和老伴什么都没说。

更离谱还在后面,胡阿姨住进去以后,儿媳说想住可以,得交租金!胡阿姨每个月按时给儿媳妇打钱交租金,一个月都不带差的。

就这样交了一段时间租金,后来儿媳又开始作妖,这里嫌弃一下,那里嫌弃一下,总之就是变着法子的找茬!

最后,租金也不收了,直接让胡阿姨滚蛋!胡阿姨气的浑身发抖,和儿媳理论了起来,说房子我这边也掏钱了,凭什么不让我住?

儿媳说,房子是我的名字,我不让你住你就不能住!

两个人因为这个事大吵了起来,儿子在一旁根本就不管,情急之下,儿媳妇竟然打了胡阿姨三个耳光!

响亮的耳光抽在了胡阿姨脸上,她瞬间流下眼泪来,满腔的委屈无处诉说,再看看自己的儿子,事不关己的样子,更觉得憋屈到了极点。

一辈子含辛茹苦的养儿子,到了现在,竟然落得扫地出门的下场,胡阿姨真不知道自己做错了什么。

其实,根据法律,胡阿姨有权让儿子和儿媳赡养自己,也不至于扫地出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花桥那套房子,胡阿姨和老伴出资20万,前提是“让胡阿姨居住”。现在儿媳拒绝她居住,已经构成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胡阿姨可以主张撤销赠与,要求返还20万出资。

但是双方究竟有没有立合同,这还是个未知数。

另外,《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儿子儿媳把胡阿姨赶出家门,还动手打人,违反了赡养义务,胡阿姨可以依法追究他们的责任。

胡阿姨的故事告诉所有老人:爱子女可以,但别把所有的钱都交出去。这种儿子儿媳,真不如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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