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自行进入珠峰景区徒步坠亡,保险公司拒赔意外险,法院:寿险赔1万,意外险不赔】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珠峰徒步探险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王女士是上海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的员工。2023年1月,公司统一为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保障内容包含意外伤害保险与一年期定期寿险。
同年9月,王女士与4名驴友相约,前往西藏珠峰东坡嘎玛沟景区徒步。徒步途中,王女士意外高坠身亡。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的丈夫、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向承保团体人身保险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希望能获得意外伤害保险金和寿险保险金,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双方沟通无果,王女士的家属便将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保险合同合法成立并生效。保险条款中明确将潜水、跳伞、探险等高风险运动列为意外伤害保险的免责事项,相关免责内容以加粗加黑的方式作出提示;投保单位在投保时也确认收到全部条款,并清楚知晓免责条款的含义,因此免责条款具备法律效力。
最终,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女士家属寿险保险金1万元,驳回了其关于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东方网·上海bot 俞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