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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90岁高龄的老人,和过世老伴生有两儿两女,早年和4个孩子有过协议,大儿

湖北恩施,90岁高龄的老人,和过世老伴生有两儿两女,早年和4个孩子有过协议,大儿子赡养母亲,小儿子赡养父亲,然而父亲去世后,小儿子觉得自己的义务完成了,而大女儿远嫁,小女儿外出打工,随着老母亲年老多病,大儿子经济条件又不好,就和小女儿商量,让母亲去她家住一些日子,结果这一住就是7年,大儿子家怎么也送不回去,因为大儿子把门锁都换了,从此小女儿放下工作,独自承担照顾母亲的责任,其他三个子女再也没有履行赡养义务,也极少来探望,老人无奈只能把大儿子,69岁,大女儿,61岁,小儿子,57岁,告上法庭,要求履行赡养义务,法律判了。

老太太年轻的时候跟老伴生了两个儿子两个女儿,早些年,家里坐下来商量过,四个孩子分了工——大儿子管妈,小儿子管爸,那会儿大家都觉得这安排挺公平,谁都点头了。

后来老父亲走了,小儿子觉得自己任务完成了,挺直了腰板过日子去了,大女儿嫁得远,一年到头回不来几次,小女儿出去打工挣钱,也顾不上家里,剩下老太太跟着大儿子过。

老母亲年纪越来越大,病也越来越多,大儿子自己日子过得紧巴巴的,不是不想管,是实在拿不出钱来。

他就跟小女儿商量,说妈去你那儿住一阵子吧,等我缓过来再接回来,小女儿心软,想着亲妈总不能往外推,就把老太太接过去了。

谁能想到,这一住就是七年。

一开始大家以为就是暂住,后来大儿子那边干脆把门锁都换了,明摆着不打算再接回去了。

其他几个呢?大女儿远嫁装不知道,小儿子觉得老爸那边我管完了,老妈是你大儿子的事,逢年过节连个电话都稀罕,更别说来看一眼。

老太太年纪大了,脑子不糊涂,心里清楚得很,她不愿意让小女儿一个人受这个累,可自己又没别的办法,最后只能走那一步——把三个孩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尽赡养义务。

大儿子六十九了,大女儿六十一,小儿子五十七,都是当爷爷奶奶的人了,被自己亲妈告了,法院拿到这个案子也头疼,直接判吧,兄弟姐妹之间的裂痕就再也补不上了。

法官就耐着性子一趟一趟地调解,讲道理、说人情、提法律,跟拉家常似的劝。

功夫不负有心人,最后总算谈拢了,之前的赡养费,每人出六千块,手头紧的就分期慢慢还。

以后老太太还住在小女儿那儿,其他三个孩子每人每年拿八千块出来,按季度给,万一老太太生病住院,花多少钱凭发票说话,四个子女平摊。

这结果说不上完美,但至少老太太往后不用愁吃愁喝了,只是想想,一个人养了四个孩子,到老了还得靠法院撑腰才能吃上饭,这滋味能好受吗?

小女儿这些年搭进去的时间、精力、没挣到的工钱,又该找谁算呢?

这件事就是当年那个“分工赡养”的协议埋下的雷,大儿子管爹、小儿子管妈,听着挺清楚,可人不是货物,爹走了,妈还活着,小儿子的义务就自动清零了?这账算得太精了。

关键是,法律根本不认这种“分工”当挡箭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对每一个老人的,不是说管了一个另一个就不用管了。

父亲去世后,母亲照样是四个孩子的妈,谁都跑不掉,小儿子觉得自己任务完成,大女儿远嫁当没看见,大儿子换锁把人往外推,说到底就是谁都不想吃亏。

小女儿最亏,一个人搭进去七年,工作没了,收入断了,照顾一个90岁的老人是什么概念,没经历过的人根本想象不到。

其他三个倒好,省心省力,连探望都省了,最后闹到法院,调解结果每人补六千、以后每年出八千,听着不多,但对一个农村家庭来说也不是小数目。可问题是,钱能补上,那七年呢?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明确,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所以“大儿子养母、小儿子养父”的协议不能免除其他子女对母亲的法定赡养责任,父亲去世后,母亲健在,四个子女均有义务赡养。

法院调解结果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是对老人合法权益的正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