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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拿出127万元给前儿媳,让其给孙子买了套房,不料老人后来摔倒后,孙子一次也不

老人拿出127万元给前儿媳,让其给孙子买了套房,不料老人后来摔倒后,孙子一次也不来探望。儿子借机刁难拒绝赡养老人,并指控:谁收了钱就该由谁来照顾!

据悉,陈阿婆今年88岁,有两个儿子。其中一个儿子阿建很早就离婚了,然后和陈阿婆一直生活在一起。

2020年的时候,陈阿婆把自己的房产都卖了,总共卖了150万。出于对离异家庭孙子小强的心疼,陈阿婆拿出了127万元给阿建的前妻阿红,给孙子小强全款买了一套房。

不过,虽然这套房子记在了孙子小强名下,但小强一直和母亲阿红生活,并没有居住在这里,反而是由陈阿婆和儿子阿建一直居住。

对此,陈阿婆的前儿媳阿红和孙子小强也没有说什么,偶尔还会买东西回去看望陈阿婆,陪她聊天吃饭。

然而事情在近两年发生了一些变化,前儿媳阿红和孙子看望老人的次数变少了,甚至后来再也没有来过。

这是为什么呢?原来,在2025年的时候,陈阿婆不小心摔倒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每个月还需要花费一大笔医疗费。对此,陈阿婆的儿子阿建就不乐意了,开始找前妻阿红和儿子小强的麻烦。

阿建认为,既然儿子小强接受了奶奶陈阿婆买的房子,那么就该由小强赡养陈阿婆,而不是在陈阿婆摔倒后,晾在一边,一分钱也不出。

除此之外,阿建也表示,他早年患有抑郁症,现在又没有固定的工作,每个月收入只有600元,自己实在无法承担陈阿婆的日常开销,理应由小强和前妻阿红出一份力。

于是阿建联系上前妻阿红,表明了自己的想法,要求儿子小强支付陈阿婆的赡养费,并要求他们照料陈阿婆的饮食起居。

然而前妻阿红并不认可阿建的说法,她认为赡养陈阿婆的核心责任在于阿建,而不是找孙子小强支付陈阿婆的日常开销。况且,小强刚毕业没有多久,经济薄弱,实在无力承受。

可是不管前妻阿红说什么,阿建都认为是在推脱责任。几次协商未定,阿建就起诉了儿子小强,希望通过这种手段让对方承担责任。

不料小强在庭上辩论道,自己没有居住在奶奶陈阿婆买的房子里,他没有义务赡养奶奶,并且自己现在也没有能力照顾奶奶。

后来也判定,赡养陈阿婆的责任在她的两个儿子,两人有劳动能力,是能够照顾好老人的,孙子小强没有直接赡养奶奶陈阿婆的义务。

不过阿建并不认同判定结果,他始终认为,只要儿子小强接受了奶奶陈阿婆的无偿赠与,就要为此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

于是阿建又找到调解员,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前妻阿红和儿子小强在赡养陈阿婆的事上出一份力,同时,也希望他们给予经济支持。

就这样,调解员联系上了阿红,询问阿红和小强在这件事上的态度。阿红对此明确表示,孙子小强愿意孝顺奶奶,不过赡养费只能用于陈阿婆的个人开销,不能经过阿建之手。

原来,早年阿红和阿建之所以离婚,就是因为阿建整天无所事事,游手好闲,败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后来连房子也被阿建败了出去,无奈之下才和阿建离婚的。

她表示,现在的阿建也不工作,依赖着陈阿婆每个月6000多元的退休金生活,自己和小强之所以不来看望陈阿婆就是这个原因,每次给她的钱都被阿建拿去用了。

不过阿红还是说,她和小强再怎么都不会不管老人的,只是不愿和阿建有过多联系......

最终这件事在阿红的承诺下有了一个结果,陈阿婆的老年生活,总算是在前儿媳阿红和孙子小强那里看到了一些希望。

那么在这件事中,如何看待阿建的行为呢?其实他的做法是不合法的,阿建作为陈阿婆的儿子,是没有任何理由拒绝赡养陈阿婆的,况且还是这还在他能力范围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这也就是说,赡养陈阿婆的责任主要在她的儿子,孙子小强是没有法定义务的。除非陈阿婆的儿子都不在了,或者是没有能力赡养她了,这才该小强承担赡养责任。

可事实却是,陈阿婆的两个儿子都在,并且两人是有劳动能力,有经济收入的,再怎么说,也轮不到孙子小强承担照顾奶奶的责任。

并且,阿建一直和陈阿婆生活在一起,陈阿婆的退休金还是被阿建拿去用了,阿建拒绝赡养陈阿婆,就更说不过去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倘若陈阿婆的两个儿子因为陈阿婆给孙子小强买了房,就不愿意赡养她了。陈阿婆是可以寻求法律帮助,要求儿子履行法定义务的。

另外,对于陈阿婆早年赠与孙子小强房子时,两人并没有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也并未明确表示,小强必须在今后赡养陈阿婆,才能把房子给他。

因此,无论如何,小强在这件事中都是没有过错的。不过,出于亲情考虑,小强平日里多看望、陪伴奶奶陈阿婆,也是应该的。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第一帮帮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