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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有个男子看到村里新开了一家按摩店,支付了150元,找了个合眼的女技师给自己

四川,有个男子看到村里新开了一家按摩店,支付了150元,找了个合眼的女技师给自己推一推。圆满的结束服务,男子准备满意的离开,谁知道,刚到门口,就被临检人员给抓获。当时从女技师手机里查到了这笔转账,认定男子做了违法的事,带回处以了500元的行政罚款。男子不服气,说自己就是做正常的足浴,没有做那种事。

但是罚单已经开了,处罚也记录上去了,男子没办法了,只能将办案如给告了,要求撤销处罚。

(本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要说现在的足浴店,确实很多,很多足浴店,都开到了村里。

一男子赵某平时就很喜欢做做足浴、做做按摩,之前得跑到镇上才能享受到。没想到最近,村子里新开了一家足浴店,这让赵某非常心欢喜。

赵某从事体力劳动,浑身经常不舒服,这不,他准备去这家新开的按摩店里转一转了。

进入足浴店之后,赵某就询问了价格,支付了150元,随后就跟一位名叫小李的女技师,看对眼了。

赵某决定,就找这个小李给自己服务,好好推背,让自己消除一下疲乏。

转账之后,赵某就跟着女技师,进入房间里服务。

完事后,赵某也是很满意,舒舒服服的准备离开了。谁知道,还没出大门,就被抓了个现行。

进来的是几位办案人员,当时是临检,依法将店内的几位员工,包括赵某,全都给带回去调查处理。

调查的时候,赵某一再的否认、狡辩。

赵某坚持认定:他没有做违法的事情,为什么要把他给抓进来?

但是从女技师小李的手机里,却看到了150元的转账。办案人员认定:这就是违法所得,这就是证据。

而且,在对小李进行审讯之后,这位女技师也明明白白的承认了:她跟赵某在房间里,也没有足浴,也没有按摩,就是在做不正确的事情。

事实既定,办案人员就对赵某处以了500元的行政罚款。

要说罚款500元,也没有给赵某行政拘留,似乎这个处罚也是不痛不痒,签个字,认可一下,这件事就过去了,之后,村里人也不知道这件事,面子也能过得去了。

但是赵某还是不甘心,还是想要搏一搏。他坚持认定:自己没有违法,这个就是足浴的钱!

为了可以撤销对于自己的处罚,赵某甚至将办案人员都给告了,就是希望能够消除记录,不要处罚。

因为在赵某的认定里,这笔钱,它就是合法的,属于正当的医疗费用。回头还说,执法的时候,有胁迫的情况,被打了一个嘴巴瓜子,这才签字承认。

总之,就是并非在房间的现场抓获,办案的程序也不正确,自己还接受了暴力。

那么,上诉后,赵某的话值得相信吗?

相关部门会怎么判定的呢?

我们可以先来看一下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部门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工作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办案时必须全程使用记录仪记录案件审讯详细过程。

案发之时,临检都有记录;回去调查、审讯的时候,办案人员也表示,也都有视频记录,这些证据都有。

而赵某指出:他在被威胁的时候,却没有记录的内容了,所以他后面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那些陈述都是不正确的。

对此,办案人员提交了全部的录音、录像,可见证据链都是齐全的,也没有剪辑的迹象,证据链不存在瑕疵。

所以说,他们认为,办案程序合理合法合规,也不存在影响证据效力的意外状况,坚定维持对于赵某的处罚决定。

一审之后,没有支持赵某的诉求,驳回其全部诉情。

赵某不服气,再次提出了上诉。

根据《相关部门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另外还有规定是: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

也就是说,办案人员提交的证据显示,这些胁迫的行为,根本不存在,询问的时候,本人也是自愿签字认可了,同时还有女技师的证言、证词、口供签字、转账记录加以印证。

有违法事实,这就是可以依法办案,除非事实上真的什么也没做,女技师也不会故意去说谎。

最后判定,维持一审原判。

其实一开始就抓现行了,搏一搏,单车也没变摩托,后续的反悔、狡辩都没有意义了。

对于此案,大家都怎么看?

信源:裁判文书网

评论列表

独行客
独行客 1
2026-06-03 13:01
不合理,